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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
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政发?2011?5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试行)
为了认真做好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依照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自治区制定实施方案,县(市、区)制定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在全区各县(市、区)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自治区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其中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所属区、县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全额负担;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所属县(市)和其他地州贫困县按最低标准给予参保人缴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补助;其他县(市)由自治区财政给予60%的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给予鼓励,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不
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负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个人账户
县(市、区)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自治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55元由中央财政负担,45元由自治区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分担,自治区财政补贴与对参保人缴费补贴一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补缴费不计入缴费年限),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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