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87号文和37号文区别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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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发生了哪些变
化?
近日,即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它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有何区别?
有何区别?最大的区别是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在住建部网站上“下架”了。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是很大的。
早在2004年《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就在2009年5月13日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废止。现在2009年5月13日颁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实际上也被废止,但是本次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文件没有明确提出,只能从原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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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7号)在住建部网站上“下架”来判断。按理应当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关于当前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速度很快,确实使人们感到措手不及,这再一次说明国家的行政体制改革的力度很大,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尽快适应这一变化。
现就《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与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的区别做肤浅的分析。
过去
建质[2009]8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
现在
住建部令第3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
变化分析
过去是住建部部门文号,现在是住建部令的形式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过去有明显“规范专家论证程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
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序”和“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案编制内容”,现在淡化了这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
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管理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
“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
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过去明文规定了危大工程及超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现在另行规定,没做明确规定。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分项工程。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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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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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过去没有涉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单位,现在提及勘察单位和设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
过去没强调“专家论证前专项计单位。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现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
在明确规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
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
家论证会。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
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过去没有强调“由双方和项目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
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进行方案交底。
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字确认”,现在规定由双方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同签字确认。 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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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场履职。
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
过去未强调“项目专职安全生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现在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
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
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
区域。 整改。
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过去未强调“专家对论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
负责”,现在明确规定专家对
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论证报告负责,且提出了对专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项施工方案提出……“一致意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见”。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
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过去强调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告,现在规定由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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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过去没有关于第三方监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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