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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同步练习册参考答案(新)
第一章 绪论 一、选择填空 1—5: BCABC 二、简答
1、刑事诉讼,是指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全部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依据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 一、单选 1—5: DABD无 二、论述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刑事诉讼法有三项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
现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它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国际上还存在妄图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在我国社会中,仍然有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贪污盗窃、抢劫强奸的刑事犯罪分子。因此,人民政权的专政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放弃。
司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在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在我国,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只能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刑事诉讼法是从诉讼程序方面来保证准确有效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惩罚犯罪分子,正确处理案件的一个基本要求。所谓准确,就是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差错。只有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才有可靠的根据和基础。所谓及时,就是在法定的期限内,抓紧时间,尽快办案。司法机关要以最快的速度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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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破案、起诉和审判,给犯罪分子以迅速打击,不允许无故拖延时间,贻误时机。为了保证及时办案,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拘留、逮捕、侦查、起诉、审判的期限。在当前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更要求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为正确应用法律提供根据。
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作出的“准确、及时”两个要求,二者 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只要求及时,不要求准确,会放纵犯罪,冤枉好人。及时只能以准确为前提,并且要服从于准确。
正确应用法律,是惩罚犯罪分子,正确处理案件的另一个基本要求。在查明案件事实之后,能不能正确应用法律,就成为能不能正确处理案件、惩罚犯罪分子的关键。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应用刑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就是对正确处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如果不能正确应用法律,法律武器应用得不好。该惩罚的犯罪分子受不到应有的惩罚,不该惩罚的人反而受到了惩罚,就会犯严重错误,破坏国家法制的尊严。
(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二项重要任务 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统一任务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坚决依法惩罚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必须依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冤枉一个好人,这两方面的任务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分割的。不论是放纵犯罪分子,还是冤枉了好人,都是没有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任何公民,只要他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有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不能对他进行刑事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如果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规定了处理刑事案件的规格要求和诉讼程序,以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能伤害无辜,冤枉好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特别要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如果发现了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依法加以纠正。我国法律严禁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任意地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要负刑事责任。
鉴于刑事诉讼活动与公民的合法权利具有最直接的密切关系,刑事诉讼法在其任务中明确规定,在坚决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在我国,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广泛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是经过长期斗争得来的,是和国家利益、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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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应切实保障其行使。我国的法律既是惩罚犯罪的锐利武器,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工具。如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既违反了国家法律,妨害了惩罚犯罪,也损 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拘捕、搜查等刑事诉讼手段作了严格的程序规定。刑法将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果侵犯公民合法权利而构成犯罪的,要依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三项重要任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对旁听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根据实际需要召开群众大会,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震慑犯罪分子,鼓舞与教育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并且可以利用具体真实的典型案例,结合犯罪地或犯罪人周围的情况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生动、实际的法制教育。在教育中要突出以下重点: ①.要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通过刑事诉讼活动使群众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
②.要教育公民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使群众了解大胆地制止和揭露犯罪,坚决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意义,鼓励和保护广大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树立和表彰那些见义勇为、临危不惧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先进典型。
③.要教育群众提高警惕,加强预防犯罪工作。要使群众了解犯罪分子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教育和组织群众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减少和预防犯罪。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的三项任务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通过完成这三项任务,最终要实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总任务。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选择 1—5:BCBBB 6—9:DDDC 二、论述
1、正确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独立性。所谓独立性,就是法院、检察院在法定权限内办案,除了服从法律以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或命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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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即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实体法与程序法办理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任何一个公职人员都不得借口“独立”滥用职权。他们行使职权所作的各项决定,都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并符合法律规定。(3).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不是“审判员”、“检察员”独立行使。这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具有原则区别。所以,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检察工作,提出意见或做出决定,不是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是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正确行使的必要条件。
(4).我国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不仅阶级本质不同,而且法律机制和具体内容也有显著区别。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组成部分,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而言的,旨在让立法、行政和司法互相制衡。我国的司法和行政机关都对权力机关负责,并受权力机关监督。所以我国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是说审判权、检察权与立法权相鼎立,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非法干涉。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不是否定党的领导。在我国,要坚持司法工作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和社会主义方向,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为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教育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党的领导不是审批具体案件,不是对具体案件定框框、下命令,不是“以党代法”、“党法不分”。
(6).由于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不同,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内部机制也略有不同。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审级监督关系,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审判,不能直接干预,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如何判,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法院是以审级独立的方式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例如,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的抗诉等等。即是说检察院是以系统独立的方式,检察一体化地独立行使职权的。
2、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可以讲是司法活动所要追求主要目标。公正与效率本身是作为法的价值之一的法律正义的内容的一部分,可见,在司法活动中如果能充分地体现出公正与效率,也就是从很大的意义上实现了法律正义的精神。在司法实际活动中,如果能切实达到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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