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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基教〔2013〕52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
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0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 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 幼儿园园舍
第四条 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 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 (一)6班(2轨),180人; (二)9班(3轨),270人; (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人数:
(一)小班(3-4周岁)21-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六条 园舍面积定额。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设用地面积、户外场地面积、绿化面积(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详见表1)。
表1 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表(单位:㎡)
规 模 6班(180人) 项 目 园舍占地用地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 集中绿化用地 2700 540 360 15 3780 810 540 14 9班(270人) 人) 4680 1080 720 13 12班(360生均用地面积 (边远乡村规模低于6个班的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七条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有关园舍标准参见表2。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园长室、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更衣休息室)、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配电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三、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洗消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更衣室)、开水间等。
表2 幼儿园园舍面积表
序号 每间 名称 使用 面积 间数 活动及辅助用房 1 2 活动室 寝室 45 45 6 6 6班(180人) 使用面积小计 270 270 9班(270人) 间数 9 9 使用面积小计 405 405 12班(360人) 间数 12 12 使用面积小计 540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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