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保健食品的开发与管理讲义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1】陕西黑岩中投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陕西卫视频道发布“活古态舒筋定痛片”(活骨王)保健食品广告,广告含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等规定。2017年7月,西安市工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
【案例2】浙江宁波声广传媒有限公司制作违法保健品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其制作的《人间晚晴》栏目,通过多家电视台播放“藏密双宝”节目,推销藏宝保健滋补液,该节目通过主持人宋一夫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方式变相发布藏宝保健滋补液的广告,且含有“治疗心脏及预防房颤”等医疗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1月,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万元。
【案例3】河北省抚宁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保健食品、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违法发布“唐通5.0”“好身板暖甲”“康谷丹舒筋活络丸”“古霸王大风丸”“追骨宁舒筋活络丸”等广告。广告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对产品的疗效、治愈率、有效性、安全性作出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规定。2017年7月,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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