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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和权利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自从孔老夫子将“三从四德”标榜为中国女子的行为规范以来,“恭顺”、“服从”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就成为了占据中国女子美德核心地位的要素。女人们从不敢主张自己有什么权利,却将繁重的义务与枷锁视为自己应有的命运。遵循“女子无才便是德”这句古训,在两千多年中不知有多少女子尽受了多少愚弄和欺辱。直至今时今日,虽然我国告别封建腐朽的社会已长达半个世纪之久,妇女的依法维权意识及对自己权利的认识仍然还很不成熟。
在这里我们强调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首先是要女人们树立起性别平等意识,认识到自己是同男人一样的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具有与男人相当的能力,在社会中具有同男人平等的地位,拥有独立的人格和不受侵犯的尊严。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社会中应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待遇,如若遭遇到不平等与不公正就要依靠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要求公正、平等的待遇,伸张女子同男子相同可贵的人格。
其次,强调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还要使妇女对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具有一定的认识。目前我国
已初步形成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妇女的政治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及其他权益都作出了保护规定。以下我们将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六项重要妇女权益分别进行阐述。
(一)政治权利。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秉承男女有别、尊卑有序的思想,女人干涉政事是被禁止的。即使作为上流阶层的妇女也严受着“后宫不得干预朝政”的制约,能够做到这一点便是贤妃贤后,否则就要骂你是“牝鸡司晨”。进入新社会,我国《宪法》首先从根本法的高度肯定了妇女参与政事的权利,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等保护妇女行使政治权利的条文。1992年颁布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将妇女的政治权利单列作第二章,以六项条文为妇女政治权利保障的多个方面提供了相关依据。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选举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其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主要有基层民主管理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和监督权;
其三,其他政治自由权,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
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和示威自由权。
妇女在享有和行使这些政治权利时,与男子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歧视和非法干预。
然而放眼现实生活,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领导岗位女干部、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数量偏低,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这些现象与留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传统女性角色定位不无关系,然而更是我们生存的社会环境所造就。如在教育中存在的性别歧视、在就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在职务晋升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等等,这些都在客观方面制约了妇女的参政能力,在主观上打击了妇女参政的积极性。改变这种现象的唯一途径,就要靠妇女自己在每次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勇敢地站出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权利的斗争逐步扭转社会上男优女劣的意识惯性。
(二)文化教育权益。文化教育权益被规定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三章,仅次于政治权利,可见其地位的重要。事实上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正是妇女能够积极有效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难以想象一个缺乏教育的女子会很好地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并将它们有效地行使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切实保障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实现对维护妇女一切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大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都是有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规定。这些条文中首先肯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方面,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都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其次针对我国农村女童失学状况严重及妇女文盲人数众多问题,还专门就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和农村妇女扫盲工作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为保障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实现,法条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未成年女童家长都是妇女文化教育权利的相对义务人,担负着实现妇女文化教育权利的保障义务。
(三)劳动权益。所谓妇女的劳动权益即法律所保护的妇女在就业与劳动等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四章是有关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该章的七项条文赋予了妇女在就业、劳动报酬与福利、职级晋升与专业技术评定等方面与男子同等的权利;根据女性特点还赋予了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权益,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国家要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此外1988年制定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以十九个条文对妇女劳动权益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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