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析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配套规范性文件解析一
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已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也已经由中国海事局颁布,为了更好地理解“11规则”,下面对规则和配套文件做一简单解析。
一、增加了船员任职岗位的种类: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适应航运的发展,为普通船员提供职业发展空间,“11规则”增加了“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四个种类的船员岗位,但这四个岗位种类不作为强制配员要求。
二、关于航区的变化:“11规则”将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04规则”)的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合并为无限航区,将“04规则”的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并为沿海航区。这样调整既符合STCW公约相应适任要求,也方便船舶配员,更有利于船员职业发展。
三、船员适任证书的等级:“04规则”下的我国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划分较多,根据调整后的航区,“11规则”对适任证书等级重新做了划分:
(1)无限航区: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船舶);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仅有一个等级(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2)沿海航区: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二等适任证书的划分与无限航区的相同,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船舶);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3)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仅有一个等级,即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四、关于职务晋升资历要求的变化:船员(航海类学生除外)职务晋升资历须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舶等级要求一致。对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中航区的认定,以其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要求界定。
五、关于学历要求的变化:“11规则”取消了学历的要求,强化适任培训。除了三副升二副、三管升二管职务晋升外,其他均需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包括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这样调整解决了“04规则”的学历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冲突问题,突出了对岗位适任培训要求,切实提升船员实践技能。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