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云南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二、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月施工进度计划,半月、旬、周作业计划。主要审核是否符合总工期控制目标的要求,审核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方案的协调性和合理性等。 三、审定供应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采供计划。 四、工程进度检查,主要检查: 1、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差异;
2、形象进度,实物工程量与工作量指标完成情况的一致性; 五、审批工期变更。 六、组织现场协调会。
第八章 工程投资控制
第二十条
一、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各阶段及各年、季、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 二、熟悉设计图纸、招标文件、标底(合同造价)分析合同价构成因素,找出工程费用最易突 破的部分,从而明确投资控制的重点。
三、预测工程风险及可能发生索赔的诱因,制定防范性对策。
四、严格执行付款审核签认制度,及时进行工程投资实际值与计划值的比较、分析。 五、严格履行计量支付程序,并填报有关报表及申请单。 1、及时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 2、及时审核签发付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 工程洽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不得实施。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应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核定费用及工期的增减,列入工程结算。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 第二十三条 公正地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
第二十四条 根据施工合同拟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由施工单位按已完工程进度填制工程价款有关报表提交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的数量、质量核实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九章 组织协调及监理例会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次工地会议
一、第一次工地会议是项目尚未全面展开前,履约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的会议,也 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序,并且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 二、召开时间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项目总监理工作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举行。 三、参加人员:
第一次工地会议由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联合主持召开,总承包单位的授权代表参加,也可 邀请分包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设计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监理例会(即经常性的工地会议)
一、监理例会是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与主持,按一定程序召开的,以研究工地出现的包 括计划、进度、质量、技术及工程款支付等许多问题的工地会议。监理单位应将会议讨论的 问题和决定作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供与会者确认和落实。 二、监理例会的时间
监理例会应当定期召开(视工程进度情况可按周、旬、半月召开) 三、参加人员: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其它有关监理人员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其它有关人员 建设单位人员
需要时,还可邀请其它有关单位参加 四、会议主要议题
1、对上次会议讨论问题的解决和纪要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工程进展情况;
3、对下周(或下旬、下月)的进度安排(一般为书面进度计划); 4、施工单位投入人力设备情况;
5、施工质量、加工订货、材料的质量与供应情况; 6、有关技术问题; 7、工程费用事项;
8、有关延期与索赔问题。 五、会议纪录(或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由监理单位形成纪要,经与会各方认可,然后分发有关单位。 会议纪要应主要写明: 1、会议地点及时间;
2、出席者姓名、职务及他们代表的单位; 3、会议主要发言人及内容;
4、会议决定事项及由何单位何人何时执行; 六、专业性监理会议
除定期召开工地监理例会外,还应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一些专业性协调会议,会议由监理工程 师主持,会议记录形成纪要,印发到会单位。
第十章 监理月报
第二十七条 监理月报应参照以下内容编制: 一、工程概况
1、工程正在施工部位的基本情况; 2、施工单位的项目组织系统;
3、本期工料机配备动态(数量、质量); 二、本期工程形象部位完成情况及分析 三、工程质量
1、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质量核定情况; 2、工序质量、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签证情况; 3、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评情况; 4、施工试验情况;
5、质量事故检查处理情况; 6、暂停施工指令; 7、本期工程质量分析; 四、工程计量与支付 1、预付款支付证书;
2、工程计量及月工程款支付证书; 3、索赔情况;
4、工程变更及洽商; 五、监理工作统计 六、监理结论
1、监理对本月工程施工总的评价; 2、存在问题及建议; 七、下月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每月底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月报,驻地有关监理人员参加,于次月上旬前报建设单位。
第十一章 工程监理资料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申报的技术文件及资料主要有: A—0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 A—02.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A—03.分包单位资格报批表 A—04.工程开工报告
A—05.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 A—06.工程材料报验表
A—07.主要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 A—08.主要工程设备进场报验单
A—09.成品、半成品、构(配)件供应单位资质报审表 A—10.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A—1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
A—12.工程质量报验单(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 A—13.变更工期审报表 A—14.复工申请表
A—15.( )月工程计量申报表
A—16.合同项目工程月付款申报表 A—17.月支付汇总表(合同内) A—18.合同外项目月付款申请表 A—19.价格调整申请表 A—20.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表 A—21.材料预付款申请表 A—22.月支付汇总表(合同外) A—23.工、料、机动态月报表 A—24.索赔报批表
A—25.施工承包单位申请表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的指示通知文件主要有: B—01.监理通知单
B—02.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单 B—03.复工指令
B—05.工程质量检验认可书 B—06.竣工移交证书 B—07.备忘录
第十二章 监理资料的管理与归档要求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监理工作资料,是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监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监理资料应归档的内容主要有: (一)监理合同
(二)监理规划(含细则) (三)监理通知 (四)监理日记 (五)监理月报 (六)会议纪要 (七)审核签认资料 (八)工程质量核评资料 (九)工程款支付文件 (十)工程验收记录
(十一)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 (十二)各种监理内业台帐 (十三)监理工作总结
第三十三条 各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理资料、档案的管理和领导工作,建立 档案室,配置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监理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各项目驻地监理班子应设专人负责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理档案应按单位工程和施工的时间先后顺序整理,分类立卷装订,每页要有编号,每卷要有目录。
第三十五条 每个单位工程的监理档案封面应注明工程名称、合同号、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日期、完成日期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三十六条 在工程(合同)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资料管理人员整理装订后,一式二份,分别移交单位档案室及建设单位,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一般工程监理档案在工程保修期满后应保存一年,重要的工程监理档案保存可延长至三年。保存期间需要查阅时应办理借阅和归还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超过保存期限的监理档案,应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监理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销毁。
第三十九条 监理档案,应真实可靠,字迹要清楚,签字要齐全,不得弄虚造假、擅自涂改原始记录,违者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条条 外资、中外合资及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监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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