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及各项制度(二)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实现全乡(镇)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制定本制度。
一、对排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二、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三、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五、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或业主,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登记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是极易爆发事故的源头,通常包括贮罐、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毒性物质、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基础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重大危险源普查制度。各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或业主等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要对照重大危险源的特点进行认真普查,摸清家底。
二、坚持重大危险源申报制度。各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或业主等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要及时地将重大危险源报告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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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重大危险源登记制度。各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或业主等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要及时地将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造册建立专门的台帐。
四、坚持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度。各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或业主等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要落实领导和具体人员专门管理重大危险源,并要与相关人员签订严格的目标责任书。
五、坚持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重视、措施不到位,发生严重后果的,将给予有关单位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工作正常有序和人身及财产安全,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镇)属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生产及经营组织必须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党政领导、镇武装部、安委会成员等部门和人员组成,由乡(镇)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任副组长,统一组织协调救援工作。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领导小组的全体成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排险、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全乡(镇)相关部门必须主动、积极配合,提高救援能力,无条件地服从领导小组的安排和调配。
三、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四、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时限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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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和配合事故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警示告诫制度?
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到位,防范措施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镇)政府和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按季度对事故发生的村或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告诫。
二、凡发生死亡1至2人或重伤1至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至1000万元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警示或告诫。
三、对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四、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而又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安全生产告诫。
五、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六、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收到告诫通知书后l0日内,书面向乡(镇)政府和乡(镇)安委会报告警示、告诫整改计划和整改落实情况。
七、乡(镇)政府或安委会作好警示或告诫的档案管理,将整改情况纳入当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制度?
为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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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制度。
二、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月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三、在辖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四、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五、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六、省、市所属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各类伤亡事故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
七、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的,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较大以上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凡乡(镇)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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