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刑法学简答论述题完整版总则道题总有几道适
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第三,在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下,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表现在:第一,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第二,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第三,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 27、如何理解犯罪主
观方面的概念?
答: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个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也称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28、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
答: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
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的意志因素. 二.犯罪的直接故意的特征为: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祔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是其必要特征. 三.犯罪的间接故意的特征为: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29、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
答: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是:应该能够预见到危险,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至造成严重后果。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
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不发生,都不在乎。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应当预见。
30、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
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
答: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罪名上和刑罚轻重上的误解。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1、客体的错误。 2、对象的错误。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4、工具的错误。 5、因果关系的错误。
3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32、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答:一.所谓必要限度应理解为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与没有造成不应
有的危害作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条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在司法实践中划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必须以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是否造成了不应有损害两个方面进行衡量.只要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并且没有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防卫行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过分大于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否则便构成防卫过当. 等的;三.在财产权益,价值高的高于价值低的.
33、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答: 概念: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具备的条件:(一) 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二) 危险正在发生(三)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四) 具有避险意识(五)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限度: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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