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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置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涉外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沪价房[1999]第16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9.06.08 【实施日期】1999.06.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置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沪价房(1999)第167号 1999年6月8日)
各区、县物价局,各房地产中介服务单位:
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 》,现就房屋置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置换中的代理、自营、包销的收费标准 (一)代理 1 / 2
房屋转让或交换的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即住房换出方(即转让人,包括转让承租权
者、所有权者,以下同)与换入方(即受让人,包括受让承租权者、所有权者,以下同)协商议定。
受当事人委托的中介服务单位,在换房委托事项兑现后,可向换出方按房价的0.5~2.5%收取代理费;可向换入方按房价的1%收取代理费。 (二)自营 房屋置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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