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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县(市)委党校中专体制规格审批暂行办法(皖编办[98]79号)
发布时间:2006-09-12 来源: 作者: 被阅读74次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安徽省县(市)委党校中专体制规格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___第一条 为加强党校规范化建设,促进党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___第二条 县(市)委党校中专体制规格审批工作,在省委领导下,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宣传、党校、教育等部门组织实施。
___第三条 我省县(市)委党校,凡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至第七章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委向地(市)委提出申请,地(市)委或同级编委审查后向省编委专题报告,经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验收,按有关规定审批。
___第四条 县(市)委党校中专体制规格审批工作,本着坚持条件、从严控制、积极稳妥、保证质量;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分期分批做好评审验收和报批工作。
___第五条 已确定为中专体制规格的县(市)委党校,省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对其应训对象的入学率、结业率、培训时间、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中专体制规格。
第二章 领导班子和机构设置
___第六条 县(市)委党校校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设常务副校长1名,副校长l-2名。县(市)委党校领导体制为校委制。校委会在校长或常务副校长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工作。
___第七条 县(市)委党校领导班子必须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熟悉党校教育业务、忠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应具有高级职称)、年富力强的人员组成。校领导班子中高、中级职称人员应占50%以上。
___第八条 县(市)委党较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按机构编制标准和分级管理原则,由地、市机构编制部门审定。
第三章 办学规模和教学管理
___第九条 20万人口(含20万)以下的县(市),县(市)委党校的办学规模为200人(不含函授生人数,下同);2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县(市)委党校的办学规模为300人。党校人员编
制与在校学员(年平均每期人数)按1:6的比例配备。
___第十条 县(市)委党校必须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轮训计划。
___第十一条 县(市)委党校培训、轮训必须长年以办主体班次为主,每年办班数应在8期以上,每期学制为10-15天,年平均每期人数不少于120人。县(市)委党校的主体班次为:党员副科级干部进修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基层党支部书记轮训班。
___第十二条 县(市)委党校要加强教学管理,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保证办学时间与质量;主体班次每期必须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和学员学习档案材料。
___第十三条 县(市)委党校主体班次使用的教材必须规范化。主体班次教材由全省党校系统教村编审委员会指定或组织编写。
县(市)委党校主体班次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主课,同时开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关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课和业务知识课。
第四章 师资队伍建设
___第十四条 县(市)委党校必须有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专业知识结构合理、热爱党校教育事业、适应教学需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占教职工编制总数的60%以上,其中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50%以上。
___第十五条 县(市)委党校必须建立包括教师授课内容、质量、数量及教师进修、下基层锻炼、社会调查、奖惩等内容的教师考核和管理制度。
第五章 科研管理
___第十六条 县(市)委党校要有专人负责科研工作,必须有专兼职相结合的科研队伍;要制定科研规划和年度科研课题计划。
___第十七条 县(市)委党校要研究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教学和社会实践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每年至少有2-3篇调查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当地党委、政府采纳,有5篇以上的论文在地(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
___第十八条 县(市)委党校必须建立和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包括课题招标管理、成果奖励、科研工作量、科研考核、科研协作等制度。
第六章 校舍、图书、教学设备
___第十九条 县(市)委党校校园面积不少于20亩,其中用于教学的校园面积不少于15亩。县(市)委党校总建筑面积,办学规模为300人的不少于8000平方米;办学规模为200人的不少于5000平方米。校园环境要做到绿化、净化、美化。
_第二十条 县(市)委党校必须具有适应办学需要的教学楼、办公楼(室)、图书馆(室)、宿舍、食堂和文体活动场所等,其中:
___(1)教学楼应有普通教室、阶梯教室(或大教室)、电教教室,按办学规模计算,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___(2)图书馆(包括图书资料室、阅览室),按教职工和办学规模之和计算,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
___(3)学员宿舍按办学规模计算,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___(4)食堂按办学规模计算,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___第二十一条. 县(市)委党校应有图书3万册以上(其中1990年以来购买的新书应占40%),年订报刊量不少于40种。_
___第二十二条 县(市)委党校应有适应教学、科研需要的现代化教学设备,其中微机不少于15台。
第七章 经费保障
___第二十三条 县(市)委党校事业费列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序列。党校事业费除一般行政经费外,还包括教学业务、外聘教师、科学研究、图书资料、教师进修调研和业务指导经费,其中科研经费不少于2%,图书资料经费不少于5%。党校基本建设经费由同级计划部门安排。
第八章 附则
___第二十四条 凡申报中专体制规格的县(市)委党校,应据实填报有关表格。
___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___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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