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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复习提纲
第一章
1 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
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卫生法律关系:指依据卫生法律,在调整卫生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卫生法律关系三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4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附着的指向物或者行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6 卫生法渊源: 指卫生法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我国的卫生法渊源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
为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判例,习惯,法理等不是我国卫生法渊源。
7 卫生法渊源的形式:宪法,卫生基本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
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地方政府卫生规章等。
第二章
1 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理,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
强制措施
2 卫生法律责任: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
制性的法律后果。
3 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民事责任,卫生刑事责任。
4 卫生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5 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三章
1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
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
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3民事责任:(1)10倍赔偿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于价款的赔偿金。
(2)民事赔偿先行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并需要承担缴纳罚款、罚金行政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
1 传染病:是指由于具有传染性的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
侵入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至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疾病。
2传染病防治法:指调整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效力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3传染病的分类:(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
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
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意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和时限: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和乙类传染病
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爆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第六章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
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八章
1 《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提倡个人、家庭、亲友、单位及社会互助献血。
2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在符合法定条件,确保采血、用血安全的前提下可能临时采集血液。《医疗机构临时用血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1)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2)危及病人生命,急需用血,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3)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第九章
1 药品:指依法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
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材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
的药品。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3药品在存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4药品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
的;(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5药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
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6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章
1知情同意权: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和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
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的权利。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如果患者和患者家属意见不统一,医疗机构应优先遵从患者的意愿。
2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第十一章
1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具有些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5年的。
2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
申请人即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地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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