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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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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

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南府规[2016]29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9 【实施日期】2016.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规〔2016〕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9日

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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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适用本办法。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应当包括行业固有风险、环境风险和管理风险。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行业固有、环境和管理等多重风险因素叠加作用而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其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的结合;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标准评估、确定生产经营单位整体风险等级,进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管控措施的安全监管模式。

第四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坚持系统分析、科学评定、分类指导、行业负责、属地为主。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组织、协调工 2 / 4

作;对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和开发区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建立全市风险分级管控数据库,绘制分布图。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管行业领域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分级评定标准”),同时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工作;对县(区)、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级初评意见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发布分级评定结果。

县(区)、开发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评定标准,组织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工作,提出初评意见。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本辖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监督检查。 具体生产经营单位的归口监管按照南宁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划分确定。

第二章 安全风险等级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为A、B、C、D四个等级,级别由低至高逐级增加,A级为低风险、B级为一般风险、C级为较大风险、D级为重大风险。发生事故概率较低的,应评定为A级;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应评定为B级;可能发生较大事故的,应评定为C级;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应评定为D级。

绘制风险分布图时,应分别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A、B、C、D四个风险等级。

第七条 根据南宁市产业结构、布局及其安全生产现况,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城镇燃气、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民用爆炸物品、工业企业确定为全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重点,由下列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其风险分级评定标准: 3 / 4

(一)市安监局: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二)市城乡建委:城镇燃气、建筑施工;

(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含道路运输、内河运输、渡运、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交及出租等);

(四)市公安局:公众聚集场所;

(五)市工信委:民用爆炸物品、除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以外的工业企业。 其它行业和领域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标准,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由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第八条 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标准应包括企业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生产经营场所单位空间作业人数、危险因素辨识及管理、重大危险源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实绩、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建设及内外部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周边环境及发生事故可能影响范围等要素。行业有安全风险分级相关标准的,应遵循其规定。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风险分级评定标准应根据安全生产关联情况征求质监、消防、交警、海事、安监等专项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项目应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从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十一条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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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南府规[2016]29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9 【实施日期】2016.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规〔2016〕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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