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吉林市蜂业协会章程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国同行业中或地区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极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 (四)有真心实意为协会努力工作的精神。即要有才、有德、有奉献精神;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吉林市民政局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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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按照协会章程规定调动和支配协会资金; (五)任免协会秘书长以下重要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和管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机构中普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发起单位投入的开办费; (二)会费;
(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捐赠; (四)主管部门和行政部门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会费、国家或社会资助、捐赠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人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执行《民间非赢利性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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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民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代为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员退会或除名,不退所缴会费及捐赠财物。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吉林市民政局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小组,清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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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吉林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为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吉林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附则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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