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物权法立法与物权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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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就是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国情,在现有物权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物权法。1994年立法规划就已将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但迟迟没有着手起草。1998年立法机关认为制定民法典的机会已经成熟,但物权法仍然是空缺,于是再次提出制定物权法,并委托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承担《中国物权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该课题组不负众望,于1999年5月完成初稿,并于2000年3月正式出版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一书。草案的出台和该书的出版,迈出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3.物权立法的困难
物权法是根植于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它受一国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无不深深打上各国特色的烙印。尽管世界法律出现趋同之势,但主要局限于行为法(如合同法)领域,在物权法领域,特别是在不动产法领域,各个国家均具有其差异。这里不仅有英美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的差异,而且在每个法系中的每一个国家,均有其独特的权利设计体系和权利行使方面的独特规定。因此,在物权法领域很少能够原封不动移植他国的法律,为一国所用。在这里,只奉行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与各国实际相结合,从国情出发确立适合社会需要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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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我国的物权立法更具有挑战性。因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是不可动摇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因此,物权立法必须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制定。这决定了我们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社会基础不一样。我国虽然属于大陆法系,但是,除古巴等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实行是私有制。对当今世界有影响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均是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制定的,均是只规范私所有权的法典,这些法典所确立的概念和制度不能直接为我国所采用。因此也就决定了我国的物权法不可能移植或照搬这些国家的法典模式,实际上,归根到底,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将公有制下的财产纳入民事法律规范的问题。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是一个新课题。 应当承认,公有制的两种表现形式,即全民所有(表现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在特殊计划经济背景和政治理念下设计出来的制度,并不完全是从法律角度设计的结果,尤其不是一种可流转的制度设计(因为在计划体制下不需要自由流转,相反要消灭商品经济)。而要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就必须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设计出可流转的财产权利体系。完成这一任务,没有现成的制度可以照搬或参考,需要将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国情结合起来,进行制度创新,创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物权体系。具体而言,制定物权法必须解决和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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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的角度定位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表现形式问题
在计划体制下,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只具有界定两类公有财产范围的作用,而不具有任何交易功能。因为,社会资源配置是靠行政调拨实现的。因此,这里的所有权只界定财产范围的意义。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的资源要按照市场经济原理运作,这样,公有制下两种所有权就要脱离政治色彩,与政府权力相驳离,成为一种按照法律规则和市场规则要求行使的财产权。同时,实现这样的转变又不能影响公有制目标的实现。而要实现这样的转变,显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也不是仅仅靠法学者就能够解决的事情。 (2)与现行制度配套和过渡问题
物权法的制定不是在一张白纸上设计理想的制度,而只能从现有制度出发,废弃不合理制度,用物权法原理改造原有的制度,确立新的能融入这一体系的制度。比如,设计农村土地权利时,即要考虑《民法通则》确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现行的农村土地政策;如果现行制度无法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容,那么自然可以按照物权法原理设计新的权利形态,否则只能是在原来的框架下,施以物权法地位和保护。再如,关于房地产(不动产的核心内容),我国已经制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了房地产的基本制度,如何使物权法与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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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接轨,或者将房地产法中关涉房地产的部分吸收到物权法中,使物权法成为房地产的基本法,同时又使房地产法仅调整房地产开发及其预售、销售等法律关系,如此等等问题,还是物权法研究很少涉足的领域。也许一部新的物权法,特别是源自于大陆法国家基本原则的物权法,是较容易制定的,但是,要制定一部吸收现行立法合理部分,改造不合理部分,形成与现行法律体系相融合的物权法则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当然,变革时代的立法需要破旧立新,但是,如果制定出来的法难以实施,或不能实现新旧法的平稳过渡,则将是立法的悲剧。
综上两个问题是制约物权法两个因素,也是人们在探讨物权立法时容易忽略的两个问题。 4.物权法研究的现状和缺陷
物权法理论研究始终是民法学界最为关心的领域,因为每个学者都清楚,物权法是整个民法的基础。但是,物权法研究恰恰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
应当说,我国法学界一直关注并努力解决全民所有的财产的法律规范问题,并为此发表了一系列的论文和著作。比如,王利明博士于1991年出版的《国家所有权研究》,孙宪忠博士于1993年出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财产法论》代表了这一时期民法学界对物权法专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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