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试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立法完善
应当通过立法形式将公众参与的形式、途径等加以确定,使公民参与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能够使得公民更好地参与环境保护环境监督和管理的活动,从而实现公民的环境权益。(三)加强行政法治保障要保障公民环境权, 在我国必须加强环境行政法治,应在以下及格方面加强: 1.树立并保障公民环境权观念。首先, 在法本位上确立民本位观。明确公民环境权是国家环境权的基础和本源, 没有公民环境权便不存在国家环境权, 政府的环境管理权来自于全体公民的委托, 应该服务于人民主权, 整个环境行政管理都应以公民的环境权利为中心。其次, 行政主体必须树立真正的法治观, 改变以权压法、以权废法、以权乱法, 以权枉法的观念, 形成服从法律、信仰法律、尊崇法律的思想, 保证现行环境法制的切实顺利实施, 让法律充分发挥其固有功能。再次, 教育公民, 树立权利意识, 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教育手段, 开展环保宣传教育, 让广大公众认识到环境权是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高度结合, 是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与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高度统一, 使环境意识深入人心。 2.积极解决行政主体权限争议和不作为, 避免公民环境权权利真空。由于环境资源价值的多元性,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目标也是多元的。因此,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将环境资源的管理权囊括在一个公共权力机构, 而是分散在多个权力机构, 这就极易造成各机构之间为自身利益而进行权力竞争。从一定意义上说, 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争议不可避免, 而争议的结果是背离设立权力的真正目的。 (四)完善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制度。注重补充公民环境权的救济相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公民环境权实现方式和救济途径。 1. 公民参与诉讼的程序要尽量简化,并使用公力救助的方式帮助公民获得支持或证据。这里可参考美国的做法,倡导环境团体诉讼的方式,在有关环保委员会专家的帮助下去赢得诉讼。现实中,公民环境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多为公民个人与单位、组织之间的纠纷,公民个人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而且现在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个人取证难度越来越大,故只有诉讼程序简化,并使用公力救助的方式帮助公民获得支持和证据,才能使得公民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权纠纷的处理,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2. 在举证责任上可采取举证责任的转移和倒置方式。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民事纠纷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如果又原告进行举证,必然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从而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环境权益,故这类案件应由被
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需提出污染或破坏的损害情况及其危害来源的表面证据,表明污染或破坏致害者已有或者很可能有污染或破坏致害行为即可,而不要求其提出造成具体损害或者是具体危险的直接证明。而被告则必须提出具体有力的免责证据,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予以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还应该适用环境资源破坏造成的损害在内,而且还应该在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加以确认。 3.建立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环境损害行政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损害赔偿一般是通过民事救济制度来解决的,按照国际惯例坚持“污染者负担原则”。但是,对于加害方支付能力不足和加害方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民事赔偿制度却无能为力,导致对受害者的赔偿成为一句空话。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环境损害行政补偿制度。首先,应当建立专门的补偿基金。对于基金的筹集,一方面可以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通过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单位收取排污费(或排污税)的办法来获得。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从财政税中适当地划拨一部门用于补偿环境损害。当受害人遭受损害后,行政机关应当先用补偿基金给予补偿,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然后可以向加害者追偿。其次,应当对补偿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一顶是限制。因为,我国目前的经济还处于不发达状态,如果实行完全平常,回导致因财力有限而无法实现。而且推行完全赔偿制度也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影响经济的发展。所以,采取有限度的补偿制度,可以兼顾公民的环境权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最后,也可以采用西方国家广泛采取的责任保险制度。一是分散损失,保护加害人和受害人,即侵权人通过投保将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再将损失转嫁给成千上万的投保人,从而用“损害由社会负责”的现代观点取代了“损失由发生之处来负责的传统观点;二是可以起到强化环境管理、预防环境损害的作用。因为无论是保险单还是保险公司都会保险人的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从而可以强化投保人的环境意识,促进投保人为了降低保费和可以投保而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力度,严格遵循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 (五)其他制度的完善 1. 建立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理顺政府内部及政府部门与环境中介组织和企业关系,明确政府环境责任,使环境执法坚强有力,公民环境权保
障在很大程度声取决于环境部门执法的力度。所以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是要建立强有力的行政领导,实现环境行政的统一高效管理。政府必须亲自抓环保,政府一把手是环境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政府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二是要提升环境行政保护部门地位,真正赋予环境管理机构决策权、监督权、协调权和执行权,协调政府各部门环保工作,发挥其统一监督管理职能,改变当前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保证管理效率。三是要理顺环境执法与环境中介和企业的关系,把污染治理责任留给企业,把环境资源配置转给市场,把社会性服务转给中介组织,把环保监管留给政府。四是要解决环保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保证环境执法人员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只有政府责任明确环境行政执法坚强有力,才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2. 建立公共参与制度,增强群众的参与性。所谓公共参与制度是指各级政府和环保主管部门的环境决策行为、经济环境行为和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听取群众意见。取得公众认可及提倡公众自我保护环境的制度。 我过现行环境理发虽然对公众参与做了一些规定,但由于具体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形式单一,只注重末端参与,忽视了公众的全程参与。要实现四个参与有机结合,同时运作,才能通过公众参与和实现强化环境监管力度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所以在具体是实施中,可考虑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派公众代表以陪审员的身份参加:或吸收公众参与环境监管部门对环境纠纷处理的案件分析会,让公众更好地把握环境保护的重点和关键。此外,环境保护部门还应实施政务公开制度,想民众公开执法依据,环保政策,办事程序,各类环保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从而实现民众对环保执法的民主监督。 3. 加强环境宣传力度,帮助公众树立良好的环境意识。公众环境适宜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前提条件,要使公民树立环境意识,就要利用隔阂总新闻媒体,教育手段,开展环保宣传教育,让广大公众认识到公民环境权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高度结合,是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高度统一,同时也能适宜到环境和资源不仅仅是属于我们当代人是,而且更应属于后代人,我们当代人不能一味地、片面地、不公正地甚至是自私地只是追求当代人的利益,而漠视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从而使环境道德深入人心。 结语: 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公民环境权只有为立法所确认后才能从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而且只有通过充分有效的实现方式和救
济途径来保障,公民环境权才能成为公民的实有权利,为公民所真正享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环境权在中国立法上的最终确立是必然的,是保护环境不可缺少的必然手段。 参考文献 [1] 徐祥民等..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 [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夏少敏 环境资源法总论「M」 吉林 :吉林人民出版 [3] 蔡守秋:环境权初探[J] 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 [4]钱水苗:论公民环境权[J] 杭州大学学报,1994年第24卷第2期 [ 5]陈泉生:环境时代与宪法环境权的创设 [J] 福州大学学报, 2001年第4期 [6]吕忠梅. 论公民环境权 [J] 法学研究 1995年第6期 [7]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 [J] 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8]肖云、钱静:我国公民环境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 重庆大学学报,2003年第9卷第3期 [9]毛润琳:公民环境权实现[J] 襄樊学院学报,2003年第24卷第4期 [10]张红梅:浅论公民环境权的救济[J]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1]冉再燕:公民环境权及其行政法治保障[J]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21卷第5期 [12]李凝:论中国公民环境权实现的障碍及其对策[J]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6卷第6期 [13]张华民:论我国公民环境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J]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28卷第1期 [14]肖云、钱静:我国公民环境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 重庆大学学报,2003年第9卷第3期 [15]张小军:论公民环境权的救济[J] 中国环保产业,2003,(5) [16]杨航征、牛广召:试论中国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及立法建议[J] 长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7卷第4期 [17]阳彩频、张欣:论公民环境权[J]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2期 [18]冯建林: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兼论公民环境权的现实意义[J] 环境导报1994年第3期 [19]李艳芳:环境权若干问题探究[J] 法律科学, 1994年第6期 [20]马晶:论环境权的确立与拓展[J] 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21]唐澍敏:论环境权[J] 求索2002年第1期 [22]高小玲 公民环境权的权利性质及救济途径[J] 2005年第2期 [23]吴卫星:环境权概念之研究 [C] 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24]阳东辉;环境权基本问题探讨[J] 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25] 刘莉 浅析环境权产生的基础 [J] 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26] 胡建华: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障[J]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27]胡腾:公民环境权之法理分析[J] 西南民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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