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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发〔2009〕6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中共桃江县委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各乡镇、各部门要大力实施“人才立县”战略,加大引进优秀人才的力度,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中共桃江县委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09年3月31日
中共桃江县委 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立县”战略,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都可以按照本规定要求引进人才。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是指: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才;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国家级和省部级专家;获得地级市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二)我县电能、竹木、建材、机械铸造、食品、矿冶、旅游开发等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农业、林业、水利、建设、规划设计、医药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急需的具有专业特长和高新技术,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具有一本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人才。
(三)获部、省科技进步、技术发明、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与我县产业发展关系紧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我县急需的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3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五)携带高新技术到本县创办、合办、领办、租赁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县的企业、科研院所合作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有较好经济效益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才。
第五条 凡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用人单位急需的各类优秀人才,要想方设法地加以吸纳、引进。
第六条 引进我县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计划,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初制定年度具体计划,报县编委、县委同意后实施。优秀人才的认定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
第三章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经县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审核,报县编委同意后,可直接安排到对口单位,办理事业编制、人事手续。其中担任过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不受计划和专业限制,报县委同意后,享受正科级待遇,并且在其试用期满一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安排到相应副科级或正科级实职岗位;担任过校属学院研究生分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报县委同意后,享受副科级待遇,并且在其试用期满一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安排到相应副科级实职岗位。
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一本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经县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审核,报县编委同意后,可直接安排到对口单位,办理事业编制、人事手续。其中在一本大学学习期间担任过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不受计划和专业限制,报县委同意后,享受副科级待遇,并且在其试用期满一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优先提拔重用到实职岗位;在一本大学学习期间担任过校属学院学生分会主席职务,或获得过校级一等以上和省、国家级奖学金,或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由县委组织部纳入后备干部培养,根据工作需要、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
第八条 国家级专家、省部级专家,同意在桃江工作5年以上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拔重用调动的除外),可以分别获得项目资助经费人民币15万元、10万元,分别发给住房补助费人民币10万元、8万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第九条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具有一本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急需专业人才,同意在桃江工作5年以上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拔重用调动的除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分别发给住房补助费人民币6万元、4万元、4万元、2万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第十条 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士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和年薪制。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除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福利补贴外,县财政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人民币800元、6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期限最多可达3年。
第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在工作中,其成果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省级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连续3年年创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优先推荐为省、市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科技工作者,可安排其子女或家属一人到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引进的人才所创成果使企业年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规定给予重奖。
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人才以专利、科技成果、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其双方协定。留学人员来我县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独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来我县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给予项目立项、贴息贷款、融资担保以及使用科技基金等方面的支持,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因来我县工作而被原单位辞退、解聘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才,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工作满一年后经县人事局审查同意,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档案不能转来的,由人事部门根据其客观历史经历重新建档。
第十六条 引进外省市县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可直接办理岗位聘任手续;对急需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可按其实际水平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其配偶需要安排工作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解决。确属引进单位难以解决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编办负责协调推荐到对口的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的随迁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到教学质量好的城区学校就读,除正常规定收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采用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方式来我县工作的优秀人才,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款无法转入的情况,可以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条件的人员推算出个人帐户储存款额,由用人单位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补缴手续后,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先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桃江县引进优秀人才审批表》,经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编办审核,报县编委、县委同意后,由县人事局、县编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事业编制、人事手续,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给《桃江县引进优秀人才工作证》,持证人凭证享受本规定的各项政策待遇。享受副科级、正科级待遇的人才,经县委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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