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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局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综合素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太原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办法>通知》(太铁安监〔2007〕190号)、《关于印发<太原铁路局职工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太铁职教〔2007〕106号)等部、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是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规范劳动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促进铁路局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基础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局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教育培训目的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和铁道部、铁路局相关要求,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防护技能,确保安全生产,实现经营目标。
第五条 依照国家和铁道部、铁路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全局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试,使全员具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严禁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教育培训是确
保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确保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确保国家财产安全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必须贯穿于培训工作的始终。
第七条 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先导”的原则。安全教育培训要按需施教,应结合不同工种、不同层次人员的岗位特点和培训需求,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八条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安全教育培训应在方针政策教育、安全法规教育、生产技术知识教育的基础上,加强安全生产技能教育,突出安全教育培训的实用性和实践性。
第九条 坚持“深入持久、反复培训”的原则。“警钟长鸣”是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策略,必须确立终身安全教育培训的观念,定期和及时地反复组织专题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巩固、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知识技能。
第四章 培训对象与内容
第十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思想、知识、技能、事故、法制等,要突出案例教育。
第十一条 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各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全员劳动安全培训考试。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其重点培训内容为:安全生产新知识、安全管理新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教训等人身安全、作业安全方面的相关知识。
第十二条 电气化安全教育培训。电气化区段各单位,每年必须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一次电气化安全措施的专门培训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在电气化区段作业。非电气化区段调入电气化区段的人员必须进行电气化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十三条 新职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站段、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的考试试卷在新职人员定职时全部存入职工技术档案。
站段级安全教育:由站段职教部门组织,脱产培训课时不得少于40课时,其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本系统、本单位有关事故案例;发生事故后的抢救、排险方法和保护现场、报告程序等。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领导组织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脱产培训课时不得少于32课时。其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本车间生产特点、设备特点、安全基本知识、事故预防方法和本车间具体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护用具使用知识和有关事故案例等。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组织进行,其脱产培训课时不得少于24课时。其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本班组作业特点、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班组安全活动及劳动纪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保防护用品,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
对策和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四条 转岗、晋升人员(包括复工人员),在任职前必须进行不少于脱产40课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其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拟任部门、拟任岗位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技能;岗位特点和岗位责任;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方法及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时,必须按照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第十七条 参与工程施工的相关人员,包括施工配合和施工检查监督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进行培训,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十八条 对雇用的临时工、劳务工、协议工等各类临时用工,用工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大路外宣传力度,对铁道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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