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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的庭审应对
一、自媒体背景下公诉人的庭审挑战空前
近年来,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微博的勃兴和普及,社会已全面进入了自媒体时代,刑事案件持续成为社会和网络关注的热点。2013年的9月,因薄熙来案、李某某涉嫌轮奸案、表叔案、房叔案、丁书苗案、夏俊峰案等一系列热门案件在此期间密集开庭和宣判,集中的爆发和发酵,被媒体直称为“审判季”。值得一提的是,在薄熙来案的法庭审理阶段,济南中院以官方微博的方式实时发布了案件的庭审情况、判决内容等,向公众展示了司法活动与新媒体深度结合的成功范例。该案的庭审情况、公诉人的当庭表现甚至是部分刑事诉讼中的专有名词在庭后都成为街头巷尾的谈资。
媒体对多个刑事审判的持续聚焦,将带有“神秘色彩”的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推到了社会公众的面前,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社会公众进行一次刑事法律的启蒙,但无疑也给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带来了新的挑战。对于公诉人而言,媒体关注形成的舆论压力只是挑战的表象,修改后的刑诉法颁布前后,辩护律师全面对抗的升级才是挑战的实质来源。从“广西北海案”到“贵阳小河案”,从给法院领导送红薯到法庭门口绝食,部分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这些为社会公众所瞩目的案件中,程序性辩护逐渐成为辩护人主要的辩护方式。甚至有部分案件中的个别辩护人不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发表辩护意见,整个庭审都在围绕司法机关庭审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交锋。在此背景下,公诉人遭受的舆论压力空前,承受的心理压力空前,面临的挑战难度空前,因此,我们公诉人自身能力建设的要求也空前。 二、程序性辩护中常见的辩护方式
(一)打破常规,以证据辩护、程序辩护为主
长期以来,庭审中传统的辩护绝大多数都属于“以实体法为依据的辩护”。这种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来寻求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之结局的辩护活动,其目的在于从实体上反驳指控方的主张,因此可称为“实体性辩护”。而在程序性辩护的案件中,辩护人经常采用以程序辩护、证据辩护为主的方式,质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取证甚至出庭公诉行为的合法性,试图将侦查人员、公诉人置于一种被控告和受审判的诉讼境地。通过这种“以攻为守”的辩护方式,将被告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暂时搁置,让侦查人员、公诉人的诉讼行为之合法性问题变成庭审的核心问题,转移庭审焦点,掩人耳目。 辩护人对所有证据合法性均持异议的辩护方式,一方面可以增强法庭气势,赢得旁听群众甚至微博“博友”的掌声,进而影响部分被告人的心理,很可能使部分被告人的供述产生动摇;另一方面,如果公诉人庭前准备不当,有可能导致庭审
无法正常进行,甚至造成部分案件庭审多次、审限届满,而庭审都只纠缠在检法两院工作人员回避等程序问题上,无法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相对于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更容易被成为媒体关注、炒作甚至误读。刑事案件自身就具有戏剧性、故事性,以及刑事审判实践所衍生出来的种种事实、事件和问题,都具有相当的新闻性。刑事案件所展现的社会的多变性以及人性的复杂性足以引起公众的关注。刑事司法活动中所涉及的问题,特别是公权力的扩张与私权的保护、非法取证等问题,符合部分民众的“主观臆想”,容易引起他们的“情感共鸣”,这恰恰是最好的舆论和新闻素材,也完全符合网络舆论中\吸引眼球\的需要。同时,由于受条件所限,公众不可能做到人人亲临现场、事事众所周知的效果。而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广泛性和互动性正好迎合了公众需要知晓并切身参与刑事审判的心理需求。因此,只要辩护人在程序性辩护中能“切中要害”、“投其所好”,再加上利用微博不断主动“独家曝光”,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迅速成为网络上热议的焦点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关注受众,力求使听众感同身受
部分公诉人多年以来一直有这样一种理念,认为法庭上公诉人主要是要说服法官,而辩护人的很多发言是说给被告人亲友和旁听群众的,因此,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明显没有法律、法理依据的辩护意见可以不予理睬。客观而言,这种观点在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中是正确的,也符合刑事诉讼中公诉人的角色定位,但是在部分社会关注、旁听群众甚至媒体记者较多的案件以及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结合案情用民众能够听得懂的语言进行释法说理则是十分必要的。 尽管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是经过提炼的法律,成为抽象化、类型化的规则后,就成为专业的、不宜为社会民众所直观了解的内容。因此,如果庭审中公诉人仅对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就容易使群众产生隔阂感。辩护人通过透彻的情理分析,用贴近老百姓的语言进行阐述则更容易打动民众,让民众产生公诉人“不讲理”,辩护人“有道理”的感觉。如在薄熙来案件的庭审中,被告人多次辩解其为大连国际公司、实德集团提供支持和帮助,均是正常履行职责、公事公办,不属于受贿罪中的谋利事项。这样的辩解尽管在刑事法律的专业人员眼中属于法律的常识问题,不值一驳,但对于普通民众则具有相当的迷惑性,让大量在微博上“围观”的民众都产生了疑惑:对于薄熙来这样公事公办的情形是否构成受贿。该案中公诉人后来即使澄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受贿罪,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属于正常履行职责,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是从微博直播来看,公诉人的反驳尽管一针见血,但是略显中规中矩,缺乏情理法的交融,与被告人辩解的鲜活语言相比,说理还不够透彻,语言还不够生动。 (三)语言犀利,追求庭审的气势恢宏
长期以来,对于公诉人语言的训练,十分强调理性、平和的语言表达模式,语言中主要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表达方式的特点也是不温不火。而部分重大案件中,辩护人、被告人语言表达情感强烈,且排比句、设问句、反问句等具有强烈
感染色彩的修辞手法交叉使用,容易给旁听人员留下深刻的印象。特别是在辩论环节,由于受职业纪律和相关要求的限制,公诉人的发言一般只会就案论案,不可能过于拔高自己在个案中的作用。但部分辩护人善于结合语境,将自己辩护的个案与法治建设的进展甚至公平正义等宏大的命题结合起来,一些简短、有力且带有口号式的语言更容易打动旁听者,留下一些“经典法庭语言”。如斯伟江律师的“正义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陈有西律师的“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薄熙来的辩护人“我们有信心书写自己职业的光荣”等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从庭审辩护的法律效果来看,有些犀利的言语表达的作用和价值并不大,甚至没有触及任何实质的法律问题。但从传播意义上看,特别是从舆论的角度看,这样的表达则有完全不同的价值和效果。在薄熙来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薄熙来发问证人徐明的过程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被告人薄熙来(以下简称被告人):你刚才说的大石化、飞球、万达队和商业银行的事,这些事你有没有给我说过小话,表示我给你办了这些事,支持你,你就给我什么好处?
证人徐明(以下简称证人):我没说过。
被告人:直升飞球、足球队赚钱了没有?大石化办成了没有?
证人:足球队和飞球我介绍过,对我们的品牌价值和无形资产有提升,大石化到现在还没有批准,如果未来能申办成,会有八九十亿的利税。 被告人:足球队是否赚钱?
证人:没有实际经济利益,只是无形资产的提升。 被告人:直升飞球是我定的么? 证人:具体审批过程我不清楚。
被告人:你对薄瓜瓜的支持,给他报销机票、信用卡、电动平衡车,跟我讲过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非洲的事情(指薄瓜瓜和朋友到非洲旅游——编者注)你给我讲过没有,你支付他们的费用? 证人:没有。 被告人:谢谢你实事求是。你给薄谷开来买的贵重东西,给薄瓜瓜买的贵重手表,跟我说过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薄瓜瓜、薄谷开来在外一年要好几百万,这个概念你跟我说过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自己有没有什么时候对我说过尼斯房产的事?
证人:我刚才已经表示过了,一是在你家餐桌前那个情形,再就是商务部。 被告人:除此之外还有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我曾经任何时候给你提过关于尼斯的事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对我提过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在沈阳看幻灯那次,你在旁边,薄谷开来有没有跟我提过那个房产的大小
证人:没有。
被告人:价值多少钱?产权关系谈了没? 证人:没有。
被告人:薄谷开来在办尼斯房产的过程,你听她说哪个情节给我说过? 证人:没听说过。
被告人:商务部见我之前,过去的两年你和我单独说过尼斯的事没有? 证人:没有。
被告人:2000年之后,你有没有和我谈过尼斯的事? 证人:除我刚才讲的两个情节,再没有过。
被告人:在沈阳看幻灯的时候,薄谷开来说了那一番话,我有什么表示? 证人:你坐在那里没有说话。
被告人:关于尼斯的事,2004年我具体是怎么跟你说的? 证人:你说什么事情你都不知道,就这一句。
被告人:你说04年商务部那次,我跟你讲你对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怎么样,我都知道或我感谢你?
证人:你原话是,开来说我这个人很好,对她和瓜瓜都很好,这些我都记着。 被告人:说支持了没有?
证人:原话是你都记着。就这一句话。 被告人:我问完了。
这段对话的特点非常突出:1.基本采用了封闭式的问题;2.问话中一般肯定是非
问话和一般否定是非问话较多;3.问话的信息度需求很少,让证人说得很少,对答话人支配力很大。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想控制证人,而要让证人少说牵着对方的鼻子走,因此基本采用了需要信息量很少、同时诱导性强烈的封闭性问话。 从适用法律的角度讲,认定被告人薄熙来构成受贿罪只要证明薄熙来对于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支付相关费用、给予财物等事实知情,至于其是否知道各种费用、财物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等情况,不影响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因此,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个发问因为被告人刻意的设置,导致获取的证人信息量太小,只能证明在具体细节上,薄熙来不明知,但是没有解决薄熙来主观对多年来徐明的付款行为是否一直不知情的问题,是个非常失败的发问。特别是因为封闭式问题的设置需要发问者提供足够的信息量,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薄熙来甚至已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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