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3版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计划任务书等相关约定执行;科技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市科委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重庆市大型精密仪器共用网;项目相关责任人应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分级别实施不同强度的经费资助,资助方式主要包括无偿拨款、奖励、贴息等。经费拨付方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事后拨付等。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前一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项目结题前一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验收审计。
对需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才能逐步明确预算的,可采取预算总额控制、分阶段逐步细化预算的管理方式。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应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评审评估
第二十条 对项目管理,应当建立专家评审和专业机构评估机制。
市科委建立和完善评审评估专家库,项目管理各阶段评审评估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机构应当从有咨询评估资质的单位中择优选择。
专家和专业机构评审评估意见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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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评审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三)一般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第二十二条 遴选评审评估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对来自企业和院所的专家实行单位回避,对来自高校的专家实行院系回避。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中期检查评估时发现存在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管理等问题的项目,给予批评警示、限期整改、暂缓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罚;对结题“不通过”或撤销的项目,市科委将在其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采取扣减其申报项目数量、3-5年取消申报项目资格、追回财政拨款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项目立项、实施、结题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评估专家等出现弄虚作假、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等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科委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信用数据库,在项目管理各环节中,对项目承担单位、各相关人员及相关评审评估专家及机构实行信用计分管理。信用记录和处罚记录作为管理人才库、单位库及相应追溯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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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市科委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各类别项目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发计字﹝200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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