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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星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
作者:范晓霞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1期
摘 要 近年来,明星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如何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我们法治社会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 关键词 明星 隐私权 公众 知情权 冲突
作者简介:范晓霞,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14 当代社会,娱乐明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普通公众想要更多的了解明星的生活,尤其是其私生活,如婚姻生活、感情状况等。正是公众的这种兴趣,才使得娱乐明星的隐私具有了商业色彩、具有了新闻价值,明星也可通过这种方式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然而,对于大多数明星来说,他们并不希望将自己的私生活过多的暴露在社会大众面前。但是,他们的私生活又在无时无刻的受到侵扰和干涉,新闻媒体过多的挖掘他们的私生活,以求得头条、曝光率。在法制的现代社会,每个人的隐私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漏洞颇多,对明星的隐私保护条款少之又少。鉴于此,笔者就此问题,浅谈个人拙见。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体现
(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政府官员是典型的公职人员,他们的言行举止,财产状况及其他活动与社会的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人隐私一般要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是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成为历史记载、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因此,当政府官员的个人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在此应当让渡隐私权,如媒体报道某地方官员包养二奶等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在此已不是个人私事,而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二)明星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明星的隐私权暴露有可能是被动的,也有可能是主动的,这是明星隐私权与政府官员隐私权不同之处。在娱乐圈,许多明星通过炒作自己的隐私来增加社会知名度,明星虽然让渡部分隐私,如婚姻状况、工作计划等,以便获得更大的利益。但是,对于他们特别私密的,如居住地址、通讯号码、身体隐私等,则不愿暴露在社会公众之下,然而在报道中,部分媒体往往没有把握好这个度,打着公众知情权的旗号,侵犯明星们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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