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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试题类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一、名词解释
1.法律冲突
答: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
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2.法律域内效力
答: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
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3.法律域外效力
答: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
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4.准据法
答: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5.系属公式
答: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用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
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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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先决问题
答: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
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7.反致
答: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
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8.法律规避
答: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的法律,故意制
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9.公共秩序保留
答: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
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10.直接适用的法
答: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在某些国际性民商事案件中,将适用
具有强制性效力,无须援引法院地冲突规范,而必须径自直接适用于该案件的成文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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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外国法人的认许
答: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12.领事婚姻
答:即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
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
13.法定继承的同一制
答: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
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14.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答: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
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5.侵权行为自体法
答:是指与侵权案件及案件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16.平行管辖
答:是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
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
17.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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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
某些诉讼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18.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答:是指一国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
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19.仲裁协议
答: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
的书面协议。
20.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答: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变更、终止,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简述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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