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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和谐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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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16:18:04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和谐效应

齐晓伶

? 2012-07-04 22:31:08 来源:《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关键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理念

内容提要: 现阶段的中国在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思想引领之下,强调实行并进一步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一基本刑事政策作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基本刑事政策的延续与调整,将科学地纠正“严打”政策,有效地应对各种形态复杂的犯罪现象,坚持和谐的司法理念,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根本上提高和完善社会主体的道德素质,人文关怀、维护人权自由平等、保障人道主义精神。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是从本质和理论上区分不同的刑事犯罪,这样不仅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可以在威慑犯罪的同时起到感化犯罪人的作用,在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不仅从社会的实情出发,还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对抗。因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人们理想中和谐社会的人文关怀,从人权的最根本方面出发,将刑事政策的柔和性立足于社会文明和司法人性化之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由来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延续下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随着我国的社会实情的变化而衍生的必然产物。在中国上个世纪70年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以及制定刑法的根据。其中,“惩办”体现的是刑法的严厉性和威慑性,而“宽大”则体现刑法柔和的一面,以宽容的态度轻罚或是不罚来感化犯罪人。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

经济,出现了犯罪泛滥的局面。为了维护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司法部门又提出了“从重从快地打击犯罪”的主张,即“严打”。作为具体政策,严打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基本刑事政策“惩办”方面的属性,通过采取强制的措施和方略对有碍国家发展的犯罪活动进行消灭性的打击,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以取得社会安定,为我国顺利地进入现代化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但是,严打意味着严厉地将犯罪活动打击到底,对犯罪分子几乎是没有多少宽容的成分可言的,如此“宽大”的意蕴就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1997年刑法修改时删除了原第1条关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规定。理由是惩办与宽大基本刑事政策的内容已相当完整地体现在其他犯罪的各项具体处罚规定中,因而没有保留该条款的必要。2005年12月5日至6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可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先驱,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是该基本政策的延续。二者都是在不同社会背景的具体实际要求之下相应出台的基本刑事政策,但是在这两个政策之间存在着政治核心思想突显方面和刑事司法发展主旨侧重的不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基本刑事政策首要突出与落实的是“惩办”的主要作用,即在社会发展中连贯政治思想之下的基本刑事政策,回归客观实际,反映社会要求。而“宽大”在其中扮演的是配角,只是在必要的时候为了将思想政策全面具体地落实到客观实际要求中,才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其所体现的作用。而在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中“宽”是突显和谐时代的主旋律,该基本刑事政策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基本刑事政策不同的是,二者之间基本内容彰显的核心角度不同,20世纪80年代高倡的“惩办”与21世纪追求的“宽”,反映出的是不同的社会背景与人文氛围的具体所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新时代之下的中国在历史的潮流中向新社会新人文的发展过程中所诞生的司法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能均衡人权与利益之间存在的矛盾性,

更能有利于人道主义的维护与完善,更能符合时代与国家甚至是国际环境的要求。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界定

“宽”,在刑法理论中指的是宽待、轻缓之意,是指在根据不同犯罪的具体情况所做出的轻则轻、重亦轻的惩罚。宽容要求司法人员在审查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根据犯罪人的犯意恶性的大小和犯罪行为的轻重来选择是否应对该犯罪人进行的轻罚或者不罚等具有柔和性的处罚方式。“宽”折射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中的“宽大”,但是,由于处在严打的社会背景之下,“宽大”并没有将原本具备的人道主义体现出来。而宽严相济中的“宽”则与之不同。对于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的犯罪,如偶犯、初犯、过失犯等,司法部门则可以宽治之,给予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得犯罪人在接受教育中再次燃起对生活的希望,减小或是避免社会压力给犯罪人所带来的不必要的心理负担。由此可见,通过宽待轻刑犯罪人来教育其他人,不仅于情于理更能被人们所接受与赞许,同时也反映出和谐社会的人文关怀。

“严”即是严厉也为严格,体现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中的“惩办”方面,但与“惩办”相比较则更为具体和全面。严厉,是指在打击主观恶意大、情节严重的犯罪时必须坚守的一种立场或者态度。这与严打的性质有些相似,但严打的原则是从重从快,其中难免会出现以个人主观意识断案、打击错误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后遗症。而严厉是严之有度,是以打击性质严重的犯罪为主要目的,奉行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司法的最终底线,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权主义,采取重刑从轻的惩治原则,只是对个别犯意与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措施。严格,指的是司法人员恪守职责,秉公执法。公事程序复杂是时

下正待解决的问题。程序的复杂化造成公事形式的繁冗,使执法人员在这种模式中渐渐失去了对工作的耐心和热情,甚至出现凭个人的主观情绪臆断或者私自简便化,这样一来就给司法工作造成了许多漏洞和负面影响。因此,作为司法的执法人员,一定要认真、严格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执法不严、不公、不正,那就无从谈起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无从谈起尊重人权,更无从谈起实现法治社会的和谐发展。

“济”在此处理解为结合、协调之意。因为在宽严相济政策中存在着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即“宽”与“严”,这二者在最初是没有相通性的,将它们置于该政策之中,是立法者出于将维护人道主义以及实现和谐理念在刑事司法中的具体化。因此,要使“宽”与“严”之间存在“相济”的作用,使之得以必须的平衡,若没有科学的“相济”作用,任一个单独的方面都无法成为最具有说服力和宏观作用的基本刑事政策。

中国既然走和谐道路,那么从立法与执法而言是排斥重刑主义的,若要使维护人道主义成为社会和谐的基底,那就要把握好“宽”和“严”的尺度,发挥“宽”和“严”相互协调的作用,从而推进预防犯罪的效果达到符合社会实际的理想状态,创建最佳的刑罚或处罚方式,这将是司法部门所面临的一项高难度的考验。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中外比较

不同的社会背景决定一个国家上层建筑的性质以及相应的政治活动和司法制度。中国从古至今是一个崇尚和谐的国度,无论是在“人治”的上下五千年里,还是在提倡“法治”的今天,“和谐”是一个永恒不变的话题,它无时无刻地贯穿于政治、司法乃至整个社会活动中。“和谐”并非是一个由现代人探索而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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