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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公司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申请和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公司对资金的内部控制以及保证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合我区的特点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实施资金管理中,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授权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合法合规,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 使用、核对、清理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三)资金的会计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四)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三条 公司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资金必须用于相应的支出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作他用;
(三)效益原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资金成本,防止损失浪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称资金,是指通过区政府拨入专项款、财政拨入的还本付息款、融资款项、公司经营收入等途径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第二节 资金支付审批管理
公司资金支付的范围主要包括区政府拨入专项资金支付、投资代建项目的工程款、区属各单位的借款、公司自营的资本性支出、各金融机构的还款付息、公司各项经营费用以及其他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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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区政府拨入专项资金是指区政府拨入的各类支农资金和其他暂管资金。
区政府拨入专项资金的使用须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核算并报区相关领导审批及签署意见后,公司财务部按审批的金额报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后划入到用款单位。
第六条 投资代建项目的工程款是指由区政府授权并由公司通过融资或其他途径获取建设资金投资的项目而应支付的建设资金。
公司投资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区政府批准,并通过抄告单或通知明确公司为投资主体; (二)项目已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
(三)项目负责单位和公司工程部已确认实际工程计量以及工程决算。 项目工程款支付执行如下程序:
(一)由经办人员填写“建设资金审批表” 并附送工程进度相关资料及发票,由公司财务部、项目负责单位、公司工程部、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及签署意见。具体流程详见《区百丈峰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审批表》;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实际审批金额付款到施工单位并通知项目负责单位和公司工程部备案。
第七条 区属各单位的借款是指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其他单位从公司拆借的资金。
区属各单位借款的支付,必须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并向公司出具借款的抄告单或通知。公司财务部按照抄告单或通知要求,报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后把款项转入借款单位,并索取收款收据。
第八条 公司自营资本性支出主要指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在固定资产建设、购置、维修以及投资活动发生的资金使用。
大宗物品的购置、基建和装修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和政府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程序后,公司财务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及发票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字后付款。
投资活动的支出须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以及项目论证后,公司财务部按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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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抄告单以及同意实际投资资金经公司领导审批签署意见后付款。
第九条 各金融机构的还款和付息需经公司融资部门核算无误后并报区财政局核对后,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借款合同报公司领导审批以及签字后结算。
第十条 经营费用是指公司为保持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而发生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人员津贴、融资费用(包括包装项目发生的评估费和项目融资论证费用等)、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交通费(包括车辆费用)、邮电费等。
日常经营费用开支程序原则如下:由经办人填写财务开支报账单并附加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后,经公司部门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在财务开支报账单签字确认后,到财务部报账。
公司人员津贴须按照区政府统一制定的考核办法,由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和填写实际发放数表,经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后可以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其他资金支付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按有关审批程序及权限和报账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财务部可以不予支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内容的;
(三)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四)与合同条款规定不符的。
第三节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第十三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严禁现金坐支。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 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禁止公司内设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五条 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应当与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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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现金、银行存款和 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和报告。
第四节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开具印章齐全 的空白支票。
第十九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当由财务部门保 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第五节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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