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法总论及分论》笔记
第十四章
1、简易程序
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它从性质上说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普通程序为基础,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但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五章
1、 上诉
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据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尚未发生既判力的判决、裁定,依法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以求撤销或变更该判决、裁定,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诉讼行为。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1) 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 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3、上诉案件的裁判
(1)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注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十六章
1、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们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既判力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确有错误而提起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P250,了解即可。 3、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形式条件:
(1) 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原审案件中的当事人。
(2) 提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既判力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 (3) 提起再审的期限,是在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生既判力效力后两年。 实质条件: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 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 (7) 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对于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5、再审案件的处理结果
(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如果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作出新裁判,撤销原判,重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原一审裁判正确,二审裁判错误,应当裁定撤销二审裁判,维持一审裁判;如果原一审、二审裁判均有错误,应作出新的裁判,撤销并纠正原裁判的错误。
(3)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a、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b、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用判决(注意)撤销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十七章
1、特殊程序包括那些案件的适用程序 (1)选民资格案件
主要了解存在两个法定程序,一是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且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处理。
(2)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
注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各自的条件,这个与民法相应部分有交叉。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这个程序有个重要环节,就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或委托有关鉴定部门对被申请人作出司法鉴定。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这个程序也有发出公告的问题,公告期满后,如无人认领,人民法院则可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 其中(2)(3)(4)属于非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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