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包括火电、水电、风电、核电、地热发电及其他电力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电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或项目公司,下同)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并按照管理程序及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电力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才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在设计或施工阶段,若电力建设项目的规模、厂址、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主管部门,在取得审批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变更。
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五条 承担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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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及业务范围,具有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方面的工作经验,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理时,必须同时按国家规定的监理程序和要求,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理(包括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等),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监理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监理资格证和上岗证,并熟悉电力环境保护专业。
第十七条 电力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第十八条 电力建设项目对外招投标、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有环境保护专业人员参加。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规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在电力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负责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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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电力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五章 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大环保治理项目特指脱硫、脱硝等投资额在2000万及以上的环保改造项目。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包括:项目建议书上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和审批、招标文件上报和审批、建设过程管理及竣工验收等。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国家重点(限期)治理项目计划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环保治理项目,均视同批准立项,企业可据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再申请立项审批。其他项目均应按照管理程序报请集团公司审批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企业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环保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技术工艺方案进行比选。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照管理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对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项目建设企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原则、招投标组织机构、评标原则等内容,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项目建设企业方可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评标结果按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五条 列入国债项目计划或获得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重大环保治理项目,按照国债项目和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有关规定管理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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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在30天内申请所属分、子公司竣工验收,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直接申请集团公司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达不到设计指标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查清问题和责任主体,依法追索项目承建单位的责任。竣工验收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六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每年将组织重点环境保护治理项目,统一申请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累计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额不低于累计排污缴费额。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要积极申报重点脱硫、脱硝、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在国债计划中立项,落实脱硫环境保护电价,争取国债贷款贴息,40%国产环保设备采购费用抵扣企业5年内新增所得税,努力降低环境保护治理成本。
第二十九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集团公司危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编制污染防治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审批并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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