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西安恒大名都基坑支护合同3.25(终稿-修改09-3-28)[1]
水源、电源,发包人负责接至不远于现场边线以外50米处,具体位臵由发包人决定。承包人应负责设臵施工用水电的计量表具并报发包人验收,所使用水、电之费用(含分摊总表损耗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发包人在支付各期进度款时直接扣除。自发包人提供的水源、电源后的整个线路系统的搭设(含材料)费用及管理义务由承包人负责。
14.5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发包人可根据工程施工顺序,分期、分批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并依据已有图纸及时安排施工。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即使图纸尚未下发,发包人仍有权通过向承包人下达具体施工指令的方式要求承包人开始施工,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如事后正式下发的图纸与发包人的施工指令有出入,则相关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4.6协议书中规定的节点工期与合同总工期具有同等约束力,承包人未能按照节点工期完成指定部位或区段完工、移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14.7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应根据工期要求、地质水文与气象条件、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自身施工能力,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意外,科学合理地制定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场地利用方案、人机料保障方案等,以保证合同约定的工期得到遵守。
14.8承包人应认真落实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目标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9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制定的赶工计划。
14.10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可能使工程无法按预定的竣工期限竣工时,则承包人应采取工程师同意或指示的必要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以保障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就采取这些步骤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14.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可能产生无法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正常完工、竣工之情形,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发包人,以防止发包人所受损失的扩大。
14.12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除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相应顺延工期外,出现以下情况,确实影响节点工期或工程总工期的,承包人亦有权根据对合同履行之影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顺延工期:
(1) 出现不可抗力;
(2) 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
(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开工、施工障碍、停建、缓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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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工程师没有明确的施工指令; (6) 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材料采购的延误,或发包人的其他原因; (7)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自身的工作延误。
14.13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14.12条所述情况的,承包人应在签证事实发生或施工障碍消除后5日内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工期的申请并列举相关证据。承包人逾期提出的,视为承包人已放弃可能享有的工期顺延权利,承包人无权事后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
14.14承包人依据14.12条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工期申请的,发包人应在7天内签署审核意见,如确需顺延工期,以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工期顺延签证上所确定的天数为准。对承包人的工期顺延申请,发包人超过7天仍未将审核意见答复承包人的,视为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之要求。
14.15除发包人给予确认的工期顺延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合同履行过程中,现场所处区域发生的下列客观事件,属于不可抗力: (1)6级以上的地震;
(2)导致现场对外交通中断的洪水;
(3)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 (4)战争行动; (5)社会动乱; (6)政府禁令;
(7)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8)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的黑色暴雨信号或红色及以上台风信号等同等程度的自然灾害。
15.2无论如何,因承包人的违约或疏忽所导致的障碍、市场供应条件与价格变化、现场气象条件、勘察报告中已有所反映的现场地质与水文状况、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预见到的现场环境限制等,均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15.3承包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不需承担工期延误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5.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除发包人有相反的书面指示外,承包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15.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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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5.6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7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6.合同价
16.1合同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16.2如承包人单方提出中途终止合同,或因为承包人违约而导致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所计算金额的80%确定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此种合同价计取办法,并不意味承包人违约责任的任何免除、抵消或减轻。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进度款、定金等超出这一数额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确定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并通知承包人之日起10日内将差额返还给发包人。
16.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零星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碍等,承包人有权提出增加合同价的签证申请。
16.4承包人根据16.3款提出增加合同价签证申请时,应在事件发生后5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并列举相关证据,承包人逾期提出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增加合同价的请求权。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增加合同价签证申请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该项签证已被认可。
16.5 在承包人签署合同文件时,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现场的相关条件进行了周详的了解和考查,并已充分掌握了下述因素及其对合同履行成本、费用、税金和时间的影响:
(1)现场的状况、环境与限制; (2)现场的地质、水文与气候特点;
(3)施工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所需的工作、人力、机械、材料; (4)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存放、保管及检测; (5)进出现场的手段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与办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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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能受到的来自现场其它承包人的各种影响及所需要的相互配合; (7)对合同履行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它各种可能的风险。
16.6承包人应被认为对协议书中所写明的合同价和相关费率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义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以外的费用。
16.7在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承包内容中,如有部分项目或内容在包干总价、分项包干单价表、工程取费表中未明确列明,应认为其所需的完成费用已由其它计价项目所包含,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增加支付合同价的请求。
17.付款条件与方法
17.1 发包人应按照协议书中确定的付款条件、时间与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在没有合同依据与理由的情况下,发包人延迟或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7.2发包人支付合同款项前,承包人应以书面方式将收款帐号、开户行等信息通知发包人,因承包人怠于通知的,发包人不负延期付款违约责任。除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的预付款或定金的支付,发包人在支付每笔合同款项前,承包人应书面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请求,并附上协议书中约定的单证或证明,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相应合同款项。
17.3承包人要求支付每笔工程进度款前,应事先通知工程师核实材料进场情况、施工进度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及合同约定的其它付款条件,工程师应据此签署是否同意付款的审核意见,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合同款项。
17.4合同约定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施工进度情况分批支付合同款项的,如承包人申请付款时的施工进度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不符合有关规范及合同约定的,则发包人有权拒付该笔合同款项,且承包人不得因此停止或延迟合同义务的履行。对该笔被拒绝支付的合同款项,承包人应在下一批次合同款项支付申请时,另行合并申请。
17.5承包人提出付款请求时,应填写发包人规定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申请表格,附带本通用条款17.7款、17.9款或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资料,交由工程师签署意见并按照发包人的付款审核程序报批。如无相反证据,本通用条款23.3款约定的有效签收人收到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申请表格及符合要求的相应资料的日期,视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付款请求之日期。
17.6承包人向发包人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须经发包人核验,与原件一致的方为有效,否则无效。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有权进行核查,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承包人不配合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为虚假资料,须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7.7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月(季)末前2天内向发包人报送已完工工程量清单、当月(季)进度款计算说明、下月(季)度资金使用计划、下月(季)度材料、设备及劳动力进场计划、协议书中规定资料及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等。如承包人不按时报送,工程师有权不签署同意付款的审核意见,发包人有权顺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间。对于资金,承包人须保证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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