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西安恒大名都基坑支护合同3.25(终稿-修改09-3-28)[1]
10.5已到工地的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经承包人核对并在送货单上签认后,货款由发包人直接在承包人同期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10.6如承包人接收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设备时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材料、设备的品种、质量等级、规格、型号等与约定验收标准不符;(2)数量与约定供货数量不符;(3)应有的附件或配件不齐全;(4)到货时间与约定的时间不符等,均应即时告知发包人。在承包人已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后,因上述问题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经发包人确定后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而引致的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1.检验、测试
11.1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工程师提出检验申请或将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退出现场。
11.2如在检验过程中发现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有短缺、损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等情况,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如由于承包人的更换、修理或补充导致设备、材料进场日期或安装工期被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经发包人审核合格,但如果承包人所交付的设备、材料存在瑕疵,则发包人仍可在发现该瑕疵后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更换等其他违约责任。
11.3 如法律或规范要求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在安装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或性能测试的,承包人应自己承担费用完成对所提供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
11.4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经检验、测试或经检验、测试不合格的材料。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送检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发包人承担。
11.5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6材料、设备检验、测试合格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11.7承包人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不合格、或属假冒伪劣材料的,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验收与移交
12.1承包人承包工程的验收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合同通用条款第9条的“质量标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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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行业最新相关技术要求和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
12.2对于大范围施工的分项工程,承包人在施工前应按约定的质量标准及发包人的要求先施工样板,样板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严格按样板施工( 按照样板的工艺、做法等 ),验收合格的样板作为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实物标准。
12.3施工过程中,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承包人应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负责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12.4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要求,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2.5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工程师验收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2.6无论工程师是否已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的,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或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进行隐蔽验收的,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覆盖或修复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7协议书指定的区段完工,承包人经自检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验收申请后24小时内进行验收。区段完工质量经验收合格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区段验收合格证明书》,承包人可据此按协议书的约定将该区段移交给发包人或继续施工。《区段验收合格证明书》上所注明的验收合格时间,为承包人该区段完工时间。
12.8工程施工完毕,承包人经自检认为整个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并按工程师的要求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后7日内,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对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评定。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在3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上所注明的验收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经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8款、17.9款的执行,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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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竣工日期。
12.10对于必须报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的工程,则工程通过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协议书约定此类报验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则此种报验工作无论因何种原因造成的延误,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11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损失,则即使工程经发包人、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被评定为合格,承包人仍应对发包人或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2.12工程竣工验收前3天,承包人应对现场清理完毕,不得在现场残留杂物、污渍。承包人违反前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13工程竣工后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后3天内(主体工程20天内),承包人必须将其在现场的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全部拆除完毕,并且将全部人员、机械和其它物品撤离现场。如果承包人拒绝退场,发包人在公证机关对现场进行公证后,有权将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施工工具、器械等物品搬离现场,承包人无权阻挠或进行抗辩。如承包人未能在此期限内撤离现场的,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2.14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之日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未移交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接管工程,承包人不得阻碍。
12.15工程竣工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后,承包人不得设臵障碍,阻碍其他施工单位进场。否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2.16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包人应在移交后3天内签发工程移交发包人之证明文件给承包人,若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签发工程移交发包人之证明文件给承包人,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8款、17.9款的执行。 13.质量保修期
13.1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关规定及《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关约定执行。承包人的质量保修期,均自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之日起算。
13.2如承包人在协议书中所承诺的质量保修期,低于合同签订时强制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则承包人的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强制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执行。
13.3在质量保修期内,凡属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必须进行修复或更换且承担一切费用;如属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承包人仍应及时负责修复或更换,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进行维修并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完毕,否则视为授权发包人可另行安排维修。由发包人另行安排维修所发生费用及相应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前述情况下所发生的维修工程量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与负责维修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为准,维修费用按维修时工程所在地执行的修缮定额费用的1.5倍计取,不能套用维修时工程所在地执行的修缮定额计取的,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与负责维修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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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确认的费用为准。维修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回,保修金余额不足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补足差额部分。
13.4在发包人交楼期间(具体的交楼起止期限按发包人要求,交楼期为60天),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派一名负责人及足够的维修人员参加发包人组建的维修大队。维修大队由土建分队、水电分队及装修分队组成,各分队由按照已售户数每50户不少于1人的标准由承包人配备维修人员。承包人须备足人员、维修材料、器具,提供24小时的现场维修服务,在发包人指定地点待命 ,且在接到保修通知10分钟内承包人必须派人到达现场,接受发包人调配并在30分钟内开始施工。维修工程结束前,承包人维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
13.5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质量保修期按设计使用期限或相关规定执行,凡属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承包人必须进行修复且承担一切费用。
13.6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火灾、漏水、漏电、短路、管道堵塞等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质量缺陷,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安排第三方进行抢修,相关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费用的支付,按照13.3条规定办理,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13.7对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有争议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可委托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如经鉴定属于承包人责任,则所有鉴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承包人尚应对延迟修复质量缺陷给发包人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13.8因合同解除而导致承包人中途退出施工的,对其已完成之施工部分,承包人仍应按照原合同中质量保修责任条款之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4.开工、工期与节点工期
14.1工期、节点工期及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日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除非协议书有特殊说明,否则,工期与节点工期应按照日历天数计算,不得扣除其中所包含的任何假期、休息日及各相关专业工程所需的施工时间。在发包人分期移交施工场地的情况下,自发包人第一次移交施工场地至发包人最后一次移交施工场地并由承包人施工完毕的期限不得超出协议书中约定的工期,否则视为承包人延误工期。承包人按发包人指令所完成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零星、辅助、临时工程的时间包含在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工期内。
14.2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及时、充分地进行施工准备,以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具备进场施工能力。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满足合同履行需要的人、机、料等组织进场并从速开工,不得延误。
14.3如无相反证据,开工令的签发是现场满足协议书约定的移交标准具备施工条件且发包人已将现场移交给承包人的充分证据。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具体开工日期或竣工日期的,合同工期依据协议书之约定办理,不受开工令是否签发或开工令签发日期之影响,承包人应及时进场施工。
14.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需要发包人提供水源、电源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15天向发包人提出申请,承包人的申请中应明确所需的电源电压、总负荷及水源压力、管径。承包人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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