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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恒大名都基坑支护合同3.25(终稿-修改09-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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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12:05:38

3.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超过30天,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连续停止施工超过30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9一方依据3.3、3.5、3.6、3.7、3.8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27条的约定处理。

3.10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迁离工地。

3.11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12除3.3、3.5、3.6、3.7、3.8款情况外,发包人与承包人任何一方欲解除合同时,均须事先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

4.合同转让与分包

4.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与承包人均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

4.3发包人任何有关分包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承包人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4.4承包人应保证其选择的分包商具备法律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质,如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人有权撤销承包人的分包决定。如因分包商不具备资质从而使发包人因此蒙受损失,承包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4.5当分包商就其所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承包人保证的质量保修责任期限超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时,承包人应在与发包人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将其对分包商的该项权利无偿转让给发包人。 5.工程师的权利

5.1工程师既可为发包人委托的独立监理公司人员也可为发包人之员工,具体人员名单与分工由现场管理代表在协议书或向承包人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现场管理代表可随时单方对前述授权进行变更和解除,此种变更和解除自通知承包人后即时生效。

5.2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利:

(1)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2)巡视和监管现场;

(3)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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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判定检验报批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5)隐蔽验收;

(6)各区段完工后的施工质量验收;

(7)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进行拆除、整改; (8)指令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等进行整改;

(9)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行相关方案与计划; (10)指令承包人制定或执行相关的赶工措施;

(11)验收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并批准或拒绝其进场使用; (12)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予以更换; (13)组织召开合同履行相关会议并指定承包人参加人员; (14)指令承包人向在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条件; (15)指令承包人完成与承包人合同义务相关的各项零星工作。

5.3除5.2款中所明确的权利外,工程师还可行使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工程师就下述事项所做出的决定或签署之意见,如未经发包人现场管理代表的书面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1)签发开工令、停工令与复工令;

(2)审核与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 (3)工程进度与结算付款审核;

(4)指令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或班组; (5)竣工验收;

(6)免除、减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 (7)变更承包人承包范围、数量或标准; (8)变更图纸;

(9)变更合同价或计价方法; (10)工程的计量签证; (11)工期顺延签证; (12)延长合同工期;

(13)同意承包人的任何索赔主张; (14)批准分包、转包。

5.4工程师依据合同行使管理权利或发出各种指令时,承包人必须服从并遵照执行,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批准不免除责任

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工程师对承包人所提交图纸、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材料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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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与进场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它文件等的任何批准与认可,不免除承包人依据合同与法律所应向发包人或第三人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6.2除非发包人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签证,否则,发包人或工程师无论以何种形式对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上的时间宽限,或对承包人所提出的延期完工、竣工方案的认可等,不影响或限制发包人所享有的依据合同追究承包人延误工期或进度滞后违约责任的权利。

6.3发包人或承包人一方对另一方违反合同所享有的索赔权利的放弃,不意味着对其将来违约所产生的索赔权利的放弃。 7.承包人负责设计

7.1当协议书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时,承包人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供:

(1)方案图、效果图、施工图、计算书或其它设计文件和资料。

(2)使发包人能够操纵、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承包人所设计工程的详细操作与维修手册。 7.2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将其负责设计的图纸提交发包人审核,图纸提交迟延或不充分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图纸经发包人确认或批准后,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变更图纸。

7.3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根据发包人修改意见提出新的图纸。

7.4 对于图纸需经政府指定部门或其它特定机构审核批准的,承包人应负责在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将图纸报政府指定部门或其它特定机构审核并获得批准。

7.5由承包人完成并提供给发包人的一切图纸和图纸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除非该著作权是承包人向第三方申请取得的使用许可。

7.6无论发包人以何种方式对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给予批准与认可,均不免除承包人对其完成的设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因承包人的设计缺陷,导致发包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第三人进行赔偿。 8.承包范围

8.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了书面声明,否则,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将包括协议书条款没有特别说明,但在图纸中有所规定或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合理包含的一切内容与项目。

8.2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后,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需对现场采取的一切整理措施,均属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8.3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指令承包人完成的零星、辅助工程,也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范围、标准与双方确认时间完成。

8.4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的要求,对设备及安装工程竣工移交后发包人负责管理、控制和维修的人员进行培训。承包人应对其指派的技术人员提供的技术指导与培训的正确性负责,并对由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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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的错误造成的损失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9.质量标准

9.1协议书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须符合国家最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9.2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图纸、更改通知、技术交底及规范完成工程施工,其施工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中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9.3承包人应保证自行采购供应给发包人的材料、设备是全新及未使用过的,其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因承包人的疏忽而产生的其它缺陷。

9.4如果存在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的质量缺陷,或存在有可能给发包人、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它质量问题,即使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与所封存的样板相一致, 承包人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仍属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其修复或更换。

9.5如因市场原因,需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或合同规定生产厂家以外的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审核;未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擅自使用的,视为承包人未将材料、设备向工程师报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9.6施工过程中,与施工项目内容相关的所有规范条文,无论是否为强制性条款,承包人均需严格遵照执行。

9.7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和设计方及质监部门同意后实施的。其节约的工程造价按发包人70% 、承包人30%的比例 分成,作为对承包人的奖励。 10.材料及设备供应

10.1除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及发包人指定厂家、品牌外,工程施工中所需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选择供应商并负责采购。

10.2不论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供应材料、设备,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需预先确定样板(实物样板和样本)的,都应提供样板。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样板,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设备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10.3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设备需进场的时间,在图纸下发后7天内或发包人指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材料进场计划报工程师审核,计划须包含品种、品牌、规格、等级、数量及进场时间等内容。如因设计变更需取消原来的材料计划,承包人应在变更下发后3天内通知发包人。若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已按计划进场,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或提交错误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进场计划,导致发包人不能及时进行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采购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4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及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结算价格,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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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超过30天,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连续停止施工超过30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9一方依据3.3、3.5、3.6、3.7、3.8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27条的约定处理。 3.10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迁离工地。 3.11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12除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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