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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融资方式
一、BOT是一种新的、具有发展潜力的投融资方式,在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含义
BOT是英文(Building—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移交”的缩写,其典型模式为: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者几家私人企业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就某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地政府。
BOT投融资方式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等差异,出现了不少变异,主要有:BOOT(即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TO(即建设、移交、经营)、ROT(即重整、经营、移交)、POT(购买、经营、移交)、BOOST(建设、拥有、经营、补贴、移交)等,但万变不离其宗,BOT投融资方式的核心内容在于项目公司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获得,以及特许经营权具体内容的确定,而建设(重整、购买)移交则视项目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 2、起源
BOT投融资方式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的国家征收聚集、使用人集体分摊聚集和私人经营性投资三种方式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政府特许权制度与项目融资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上世纪八十年代,由于受世界性的经济衰退和第三次世界债务危机的影响,包括东道国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在设计、安排融资时,面对如何增强项目抗风险能力和提高项目的投资收益、经营管理水平。在这种大的经济环境下,BOT方式以较强的抗风险能力逐渐赢得了人们的青睐。土尔其前首相塔格特.奥扎首次使用了BOT称谓,后来这一缩短词汇成为该方式的通行语。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世界上第一个BOT项目是香港政府于1969年6月通过颁布《香港海底隧道条例》,授予“越港隧道有限公司”专营权经营的香港中区海底隧道项目。 3、作用
从BOT的含义和基本内涵可以看出,BOT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权钱交易”,政府赋予私营单位某个项目的特许权,由其全权建设与经营、政府无需投资,一些重大项目即可建成并产生社会效益,而特许期满后可以无偿收回,当然,私营单位也可因此获得投资和盈利机会,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对于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繁重、资金短缺的政府来说,它是吸引大量私人资本,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减少直接投资风险的良方,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二是由于BOT项目是由私营公司投资和运营的,在客观上会促进其加强管理,
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三是一些大型项目往往是由国外大财团、大企业投资的,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四是实施BOT改变了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角色,有利于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五是给私营企业和民间资金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和空间,增加赢利机会,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
尤其我国西部地区工业技术老化,产业结构畸形,基础设施薄弱,自我积累能力很差,引进建设资金更为迫切,在西部大开发中积极推行BOT投融资方式,既可以有效填补西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巨大资金缺口,加快西部开发步伐,扩大内需,又有助于改变西部人的融资理念,促进西部金融体制改革,一举多得。
当然, BOT不可能十全十美,既要充分肯定其积极作用的一面,也要看到其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弊端的另一面,在BOT立法和整个运作过程都要注意防范和化解。 二、BOT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发展,但也存在种种急待解决的障碍 1、发展
我国BOT方式的实践是从地方省市开始的。1985年,深圳以中外合作方式第一次从国外引进商业贷款建设沙角电厂,取得了成功。虽然未直接称之为“BOT项目”,但可以说是我国第一次BOT方式的实践运用。不久,上海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广州深圳高速公路、海南东线高速公路、三亚凤凰机场等项目相继采用BOT方式引进外资建设。1995年5月,国家计委批复广西来宾电厂二期工程采用BOT方式建设,使该项目成为我国第一个经国家批准的BOT试点项目。来宾电厂二期工程项目获得批准和协议的签署实施,标志着中国在能源、交通等领域试点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正式开始。重庆地铁、深圳地铁、北京京通高速公路等项目已被国家认定为采用BOT方式的基础设施项目。 BOT方式在我国有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各地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采用类似BOT方式的基础设施的建设蓬勃发展。为规范其投资行为,各地制订了如《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上海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等,上海等地有关条例、办法的出台,为BOT方式的变异适用创造了条件。
2、障碍
1997年后我国BOT方式发展出现低潮,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爆发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我国政府为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强了对外债外汇的宏观控制,禁止政府为外国贷款担保,对BOT方式的推行产生了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是障碍BOT发展的一些问题迟迟未能有效解决也影响了BOT方式的推行。这些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认识上,由于BOT是新事物,宣传也不够,有些人,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些领导
人,对BOT不熟悉、不理解,存在种种疑虑,担心采用BOT会导致“丧失国家主权”、“暂时私有化”、“掠夺式经营”、“税收流失”等,不敢大胆实践;
二在立法上,BOT方式投资大,周期长,风险多,需要明确的、权威的法律保障,而我国至今没有专门BOT立法,仅有的几个部门的规定性文件透明度差,效力弱,有的相互存在冲突,有的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不协调,令人无所适从;
三是在人员上,BOT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有一套独特的运行规则和方法,需要专业人员来实施,而我国引入BOT时间不长,熟识BOT的专业人员相当匮乏,难以适应BOT发展的需要;
四是体制上,缺乏管理BOT的专门机构,审批手续太繁杂,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 3、前景
随着我国“入世”、北京申奥成功和“十五”规划的实施,我国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更趋旺盛,BOT热将再度升温。只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上述存在的各种障碍,BOT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仍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为我国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发挥重要作用。BOT投融资方式具有强劲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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