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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青政采公招(货物)2015-114号 (12)评标委员会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2.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 投标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 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答复或电话承诺,该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投标人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投标资料做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8.2.3 在投标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评审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18.3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将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19.评审办法
19.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分为商务和技术两部分(满分100分)。
19.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序号 评审项目 12
满分分值 青海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青政采公招(货物)2015-114号 Ⅰ 商务部分(满分40分) 1、投标报价 1、技术质量方面 Ⅱ 技术部分(满分60分) 2、销售及服务、类似业绩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 具体项目及评分细则: 类别 项目 满分 分值 评审标准 在所有的有效投标报价中,以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投标报价40分 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40%)×100(四报价分 40 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配置、演示完全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参数 技术质量方面 40分 环保和节能 3 35 的,得3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5分,以不超过三项为限;有四项以上(含四项)负偏离的,该项为零分。 投标产品具有环保认证证书的,得1.5分;具有节能认证证书的,得1.5分;未提供不得分。(该项得分的认定以提供政府采购环保/节能清单所在页的扫描<或复印>件为准) 自主创新产品 项目管理及实销售及服务、类似业绩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20分 类似业绩情况 5 施方案 售后服务计划、措施及服务承诺 本地化服务能力 3 5 2 投标产品属自主知识产权的,得 2分;反之不得分。 设置了项目管理机构,并且有科学、具体的项目管理措施,能5 够结合项目特点制定实施方案好的,得5分;一般的,得3分;差的不得分。 针对该项目须有详尽的组织配送、验收、售后等方面的服务能力、措施及相关承诺。所述内容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好的,得5分;一般的,得3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不得分。 在西宁市有服务机构的,得3分;有合作性服务机构的,得1.5分;没有的不得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自2012年以来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提供5项以上(含5项)的,得5分;提供5项及以下的,每提供1项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40 40 20 13
青海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青政采公招(货物)2015-114号 对招标文件规范性响应程度 2 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编排要求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编排混乱的不得分。 七、定 标
20.推荐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20.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0.2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1.中标通知
21.1集中采购机构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中标结果。
21.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2.签订合同
22.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报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22.2签订合同时,中标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2.3中标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评标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2.4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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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青政采公招(货物)2015-114号 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2.5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2.6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九、废标
23. 废标情形
23.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正常推进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额度,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3.2废标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废标公告。
十、处罚
24.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中标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24.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其投标的。 24.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4.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4.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4.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4.6未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4.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24.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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