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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委员会 实名举报办理和举报人保护、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师生举报的监督作用,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提高举报线索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查性,保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院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建设风清气正的校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和《中共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委员会进一步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和准确联系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以个人或联名的形式,向学院纪检督查部门检举、控告学生、教职工、党员干部、各级组织的工作作风、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举报虽未署实名,但留有确切联系方式的,视为实名举报。
第三条 学院鼓励联名或个人署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并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 学院纪委和督查办公室具体负责举报办理工作。涉及党纪党规,党风廉政建设等事项由纪委受理查办,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学院决议、规章制度等事项由督查办公室受理查办。
第二章 举报及受理
第五条 实名举报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院长信箱等渠道,也可直接约见学院领导、纪委和督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当面进行举报。
第六条 实名举报人应遵守如下条款:
(一)举报者应如实向院纪委、督查办公室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工作作风和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二)在已告知举报事项被受理及调查期间,不得重复信访、越级信访,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在其他场所或通过网络散布有关举报情况;
(三)要接受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政策、法律、制度以外的要求。
第七条 院纪委、督查办公室受理实名举报,对收到的实名举报采取登记制度,并根据举报的内容和性质,在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方式受理:
(一)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举报,报经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后,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并告知举报人;
(二)应由学院调查处理的举报,如内容详实具体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并向举报人出具受理告知书。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问题,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了解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应由学院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具体的,由承办部门根据其职责告知举报人提供具体线索和必要的证据材料;举报的问题无具体线索或明显不实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作暂存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 举报办理
第八条 院纪委、督查办公室受理实名举报后,在调查时可先找实名举报人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主动听取其
对所反映的问题的补充意见。
第九条 院纪委、督查办公室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进入案件检查程序。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举报,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未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举报,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的理由。因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按期办结的,承办部门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院纪委、督查办公室对反映廉洁自律和不正之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不需要立案检查的轻微违纪问题,可采用谈话、发通知书等方式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也可以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式解决。举报人对承办部门对被检举、控告人的解释、说明有异议,或群众反映仍很强烈的,可再进行了解核实,直至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 实名举报调查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纪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举报基本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属实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属实的部分向举报人解释说明;
(二)举报人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检举失实的,不追究其责任。但由此造成一定影响的,可由承办部门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举报人造成的影响,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事实真相并对其进行教育; (三)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在实名举报结案或了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听取其意见
并记录备查。举报人提出不同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记录并补充调查或作出说明。对联名举报的,可在一定范围内集体反馈。
反馈的内容仅限于举报人反映问题的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不得将证人、证言及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和线索等泄露给举报人。反馈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备查。
第十三条 实名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承办部门情况反馈的,可持受理凭证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受理其举报的承办部门查询其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承办部门要为举报人查询提供便利。承办部门不接受来信、来电和其他方式的查询。
第四章 保密与回避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实名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根据反映情况,需要责成被举报的单位、个人配合调查或说明情况的,只转反映具体问题的摘抄件,不得将带有举报人信息的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三)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奖励和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受理、承办实名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实名举报人有权主动要求与举报事项或者被举报人、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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