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注册”印章。
7. 开学后第三周,系、部教务管理部门向各班级通报注册情况,并将《注册情况汇总表》《未注册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学籍科并抄送学生工作处。
8. 注册结束后,教务处将关闭未注册学生的信息查询系统。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能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不能享受我校教育资源,不能取得本学期学习成绩。
1.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其它应缴费用且未办理缓缴手续者; 2. 应当休学而没有履行休学手续或正在休学期间者; 3. 保留入学资格未到期者;
4. 因学籍变动,《学生证》未予更换者;
5. 应当留级、降级没有履行留、降级手续者;
6. 因出国留学、应征入伍、因病或其它原因申请暂不注册者。
第八条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视为学生主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暂缓予以注册,暂缓注册学生享受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在籍学生的待遇。
1. 未能按时报到但已办理请假手续者;
2. 前一学期(含假期)有违法、违纪行为,组织上未作处理结论者; 3. 因特殊情况申请暂缓注册者。
第十条 由于学籍注册引发的争议,由教务处负责受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新生和在籍学生的注册,包括本科学生、专科(高职)学生,对于来我校进修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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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修订)
鲁财院东方教字[2008]38号
课程(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考核(含考试和考查)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应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要认真学习本办法,努力学习,诚信做人,在各类考试考查中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校规定的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并主动向监考人员出示,未携带学校规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私自涂改证件者按代考作弊论。
2.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坐。考试迟到超过15分钟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作缺考处理。考试进行中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
3.闭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入座,不得自带任何纸张。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资料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物品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集中放置。考试开始前,考生要认真清理自己周边可及位置的字条及其它资料,检查并擦除桌面上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字迹,无法处理者要主动声明调换座位,以免造成作弊嫌疑。
4.学生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必须事先声明并关闭,考试开始后未关闭通讯工具者按违反考试规定论处。
5.凡进入考场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者,不发给试卷,取消本场考试资格。
6.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若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7.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递条、夹带、代考、偷看、交谈、互相换卷、抄袭、对答案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凡经查实的作弊行为人,参与作弊者都要受到严厉处分。
8.在考试过程中,学生应保持肃静,不得任意起立或离开座位;如临时有事,需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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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行动。
9.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试使用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学生交卷后不得再返回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
10.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凡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声明该生试卷无效,成绩以零分计。
1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填写《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缓考申请表》,经课程所在系(部)教学秘书审核、任课教师签字、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除非紧急情况,学生在课程考试后递交的病假证明和申请无效。学生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缺考处理。学生缺考但考场出现写有其姓名的试卷,以代考论。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 未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座者;
2. 至发试卷时仍将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物品带入座位者; 3. 私自带空白的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4. 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5. 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纪,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 1. 第二条中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坚持或重犯者; 2. 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3. 闭卷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文具等物品者; 4. 将通讯工具带进考场未向监考人员申明者; 5. 擅自分拆考卷者;
6. 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临座或竖起,故意造成他人偷看机会者; 7. 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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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9. 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却未加拒绝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作弊,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1. 考试开始后,桌内、座位旁边伸手可及位置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笔记、复习材料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 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复习材料、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 在桌面、身体、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等其它物品上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 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5. 偷看并抄袭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6.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7. 考试中使用电子词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者;
8. 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9. 根据试卷卷面答题雷同情况,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抄袭行为者;
10. 其他有违考场规则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作弊,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或代人参加考试者; 2. 使用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作弊者; 3. 组织作弊者; 4. 累计两次作弊者。
第六条 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考试后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考试作弊处理。
第七条 违纪和作弊的处理
1.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 中如实记录,或写成单独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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