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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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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学学生回家交通费用自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八、毕业、结业

第三十八条 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习等方面。

第四十条 因课程或毕业论文不合格者,或课程学分未修满者,应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结业离校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或重考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的3月初。重修或重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第四十一条 不能按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环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需在同届学生毕业前一年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因所修课程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不允许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二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九、学位

第四十三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学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德才兼备,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热爱劳动。

2.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达到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获得本科毕业资格。 第四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4.考试作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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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补办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考勤、处分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自习、劳动、军训、集体活动等都应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理续假者,一律作旷课论处。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参考依据;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领导反映,由教学秘书累计登录。

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以课程表的课时数为准。学校教学方案规定的教学实践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半天按4 学时、每天按8 学时计旷课,有关系对学生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缺课时数达到所修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无法上课的学生均须事前请假。请假一天,由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批准;请假二到三天的,由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三天以上的,由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核请假事由,再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请病假须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者,无论长短,均须报所在系系主任审批,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

第四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据《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 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5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 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依据《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考试违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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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学生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要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由学校审批,报学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备案。因政治问题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运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一、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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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鲁财院东方教字[2009]52号

学生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和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也是加强学生行为管理的有效手段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有关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注册管理,是高校管理法制化的重要内容。注册管理的工作原则为:“坚持学生本位,践行服务理念,依法实施注册”。注册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协办。

第二条 学生注册分为新生入学注册和在编学生每学期的学籍注册。学生必须经过注册方能取得学籍,通过注册学生可以获得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在编资格认定。注册前,学生必须向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学费或通过其它有效方式结清与学校的阶段性经济关系。

第三条 已注册学生享有《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中所列的各项权利,未注册学生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在系(部)请假并说明原因。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周。

第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按《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执行。 第六条 在编学生的学期注册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每学期注册前,教务处为系、部提供准确的《班级学生名单》。

2. 系、部在第一周核查学生报到情况,填写《学期报到情况表》报送教务处,并抄送学生工作处。

3. 学生到财务处缴费;贫困生到所在系、部提出缓缴费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取得《学生缓缴学费证明》。

4.班长收集本班学生的《学生证》、《学生缓缴学费证明》以及准假条送交系、部教务管理部门。

5.财务处为系、部提供准确的《学生缴费情况清单》。

6. 系、部教务管理部门对照《班级学生名单》、《学生缴费情况清单》以及《学生缓缴学费证明》进行注册资格审查,对符合注册资格的学生在其《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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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学学生回家交通费用自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八、毕业、结业 第三十八条 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习等方面。 第四十条 因课程或毕业论文不合格者,或课程学分未修满者,应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结业离校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或重考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的3月初。重修或重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第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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