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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签订时间: 年 月 签订地:
站名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地址: 泰州市陶弘景路12号研发区R08 负责人: 丁静
为促进本地区通信事业发展,扩大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的覆盖区域,鉴于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场地出租给乙方用于建设移动通信基站,乙方同意承租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承)租场地
1.1该场地位于 ,面积为: 平方米。
1.2场地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必须向乙方出示该证明,并向乙方提供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1.3场地的租赁按有关规定需要登记的,由法定责任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条 场地用途
乙方利用场地建设通信基站,包括建通信铁塔以及利用所属房屋建设通信机房等。通信铁塔及其附属设施、通信机房内所有通信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均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注意不能超过所租赁土地本身所限定的期限)
3.2甲方应在上述租赁期限起算之日前 10 日内将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租赁费用包括场地及施工场地、线路占地(包括安装天馈线的楼顶、外墙面和其他使用房屋共用部分)的使用费等,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大写 ,含税)。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4.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4.3甲方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上述账户信息由甲方提供,如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乙方错付或延付,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4.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租赁发票,如不能提供,则由甲方承担开具发票所需缴纳税费。 第五条 场地使用
5.1甲方义务:
5.1.1甲方应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正常使用租赁场地。因甲方原因致使上述场所必须改作其他用途的,须征得乙方同意,并由甲方另行提供一处同等条件的场所给乙方使用,由此产生的改造搬迁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还应免除搬迁期间的租赁费用,并免除 2 个月的租赁费,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因政府整体规划导致租赁场所被动迁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1.2在租赁期内,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确保乙方进行正常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铁塔及机房建设、装修,设备搬运、安装,挖掘、填埋线路管道)和
运行维护;在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维修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用电、用水等便利条件,提供乙方光缆、电缆接入路由;同时并配合乙方做好消防及防盗工作。
5.1.3甲方保证该场地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否则,甲方愿按照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负责处理因场地产权问题引发的各类纠纷,并负责对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进行修复。
5.1.4 若遇出租场地相邻方对基站的建设、运行存有异议,则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若甲方怠于协调处理导致矛盾激化或导致乙方遭受损失则由甲方按照本合同总租金_20_%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1.5 其他: 5.2乙方义务:
5.2.1乙方确保安装的设备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确保机房符合消防和防盗规范。
5.2.2在机房装修及设备安装过程中,乙方应确保甲方建筑结构不受损坏。 5.2.3 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赁费。
5.2.4 其他: 第六条 基站用电
6.1经双方商定,根据实际情况,基站用电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使用甲方电力
甲方负责协调向乙方提供 千瓦的交流 伏三相四供电容量。乙方单独安装计量电表。乙方应每 月按 元/度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向供电方交付电费,同时供电方须向乙方提供符合财务规定的收据。
(2)乙方接引外电
基站用电由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甲方须提供电力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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