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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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确保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
l、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 4、年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审批情况表。 篇二: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实施方案》(中发[20XX]9号),现就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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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
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就申报的机关(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核、审批的程序等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
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审核,
符合条件的,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要从严掌握,中央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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