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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章程
序 言
攀枝花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83年专科层次的攀枝花大学,1994年攀枝花教育学院与攀枝花大学合并,1998年攀枝花卫生学校并入,2001年改建为本科层次的攀枝花学院。2004年攀枝花市高级技工学校并入,2007年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攀枝花市铁路医院划归学校管理。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地方高水平特色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攀枝花学院;国标代码:11360;校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0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人事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励精图治”的办学理念,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学校坚持“明德砺志,博学笃行”的校训,努力引导师生员工的理想、意志和思想道德品质达到理想境界。
第六条 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适度举办高职高专教育。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工为主,注重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规模和院系设置布局,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妥善处理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校利用校内外多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由四川省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为主,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监督、评估和考核,举办者依法享有确定学校的管理机制、任免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等权利;依法履行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自主办学等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治校;
(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招生方案,依法自主招生;
(五)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实施学生教育和管理,依法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历证书和依法授予学位;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经费; (八)开展国际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的社会合作; (十)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一)聘用和管理教职工;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三)为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智力支持,输送建设人才;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中心工作是人才培养,围绕人才培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以学历教育和全日制教育形式为主。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学生,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核心任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规格与质量标准,建立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和检查、评估办法,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教学质量自我评价机制,定期开展学科、专业和课程等教学工作评估;主动参加国家或行业组织的教学工作整体评估和各类专项评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坚持协同创新,积极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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