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解说
业为职工购买防暑降温用品,作为生产资料看待,纳入劳动保护费用处理。如果以现金发放则作为职工福利费。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五、职工福利费必须单独设置账册核算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四条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为了达到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目的,每次发生福利费开支可以编制两笔会计分录。比如,发放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发放职工交通补贴,借:管理费用,贷: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同时,借: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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