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机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经上述调整后, 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 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 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属损益类,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年度中间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未分配利润”项目。
六、表外资产科目 101 银团贷款
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与其他金融机构采 用同一贷款协议,向企业或其他组织共同发放的贷款。本科目可按借 款人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反映在借方。签订贷款协议时,按本单位约
定承担的金额在本科目核算; 贷款实际发放后转入表内相应科目内核 算。
102 社团贷款 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省内两家以上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采 用同
一贷款协议,向企业或其他组织共同发放的贷款。本科目可按借 款人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反映在借方。签订贷款协议时,按本单位约 定承担的金额在本科目核算; 贷款实际发放后转入表内相应科目内核 算。
103 承兑汇票
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因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对收 款人承担的付款责任情况。承兑汇票时,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支 付承兑款项或承兑责任解除时,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可按申请人逐笔 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反映在借方。
104 贷款承诺
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的承诺或授信业务, 反 映本机构应承担的承诺及授信责任。协议签订时借记本科目,贷款实 际发放或协议解除时贷记
本科目,余额反映应承担的未发放贷款。本 科目按协议及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反映在借方。
105 开出信用证
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受进口单位委托向境外 代理行开出的即期、 远期信用证情况。 开出信用证或增加开证金额时,
借记本科目;信用证付款、取消或减少开证金额时,贷记本科目。本 科目按申请人逐笔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反映在借方。
106 开出保函款项 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因出具保函而对外承担的
责任情况。出具保函时,借记本科目;保函付款或转销时,贷记本科 目。本科目按受益人逐笔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反映在借方。
110 待转国库存款利息 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利率和计息范围
计 算的国库存款利息。计算的应付利息记借方,收到人民银行划转来的 国库存款利息记贷方。
111 应收信用证出口款项 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受理单位交来即期、
远期信
用证项下单证,经本行议付后,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索汇的情况。本科 目按受理人逐笔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反映在借方。收妥结汇时,贷记 本科目。
112 应收外汇托收款项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客户委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境外代
理 行或国内银行托收的外币票据及其他外汇款项。收到托收单证时,借 记本科目;划出款项、拒付或退回单证时,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代 收托收款项逐笔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反映在借方。
113 代收外汇托收款项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受境外代理行或国内银行委托, 向国内客户收取的票据及其他外汇款项。收到托收单证时,借记本科 目;划出款项、拒付或退回单证时,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代收托收 款项逐笔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反映在借方。
114 国外开来信用证凭信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到境外银行开来并委托本
机构 通知出口单位的即期或远期信用保证凭信。 收到凭信时, 借记本科目; 单位办理业务时,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反 映在借方。
115 代售有价单证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理销售有价单证。 收到有价单
证 时按面值记借方;售出或交回时记贷方。本科目按代售有价单证品种 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反映在借方。
116 代客理财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为客户办理理财业务。 收到客户 资
金借记本科目,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支付时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 理财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反映在借方。
120 重要空白凭证 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的购入或领
入、使用、库存情况。按每份假定一元价格进行核算。购入或领入时 记借方,使用时记贷方。本科目按凭证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反映 在借方。
121 有价单证 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有的国库券、印花税票、 油
票(卡)、消费券(卡)、水票等印有固定票面金额的有价单证(无 纸质载体的不在本科目核算) 。以单证面额记账,购入或增加时记借 方;使用或减少时记贷方。
本科目可按单证种类设立登记簿进行明细 核算,余额反映在借方。
122 未发行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各种有面额的单证, 如各类代发行债券以及有面额的 储蓄存单、股票等。记账金额按票面金额。本科目应按面额类别设置 登记簿逐笔登记,领用时借记本科目,发出时贷记本科目,余额为未 发行有价证券的库存数,余额反映在借方。
123 已兑付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付或代理兑付的国库券、债
券、 定额本票、股票以及有面额的储蓄存单等。应按已兑付的票面金额进 行核算,按兑付的有价证券类别设置登记簿。收到受托已兑付有价证 券时按有价证券面值记借方,有价证券移交委托方时记贷方。余额反 映在借方。
124 代保管有价值品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客户保管的有价值物品。 本
科目
应设登记簿逐笔登记,按代保管的有价证券票面金额、物品价格或估
价金额进行核算。收到代保管的有价物品时记借方,交还客户时记贷 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125 抵押物品价值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时由借款人出具的
用作抵押的物品或有价单证。本科目应设登记簿逐笔详细登记,按借 款单位
(人 )出具的有价证券票面金额, 物品价格或估价金额进行核算。 收到抵押权证
时记借方, 退回抵押物权证时记贷方。 余额反映在借方
126 质押物品价值 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质押贷款时由借款人
出具的用作质押的物品或有价单证。本科目应设登记簿逐笔详细登 记,按借款单位
(人 )出具的有价证券票面金额进行核算。收到质押物 品时记借方,退回质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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