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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1 - A4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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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23:34:42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造成重大服务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般 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不满3个月的 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6个月以上的 较重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69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严重 特别严重 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造成重大服务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70 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较轻 初次发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 车或者擅自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改装机动车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机动车维修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者签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虚假的或者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71 不签发机动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车维修竣工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出厂合格证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一般 1.第二次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2.初次发现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较重 1.第二次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的;2.三次以上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 法所得4倍的罚款,并没收报废车辆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并没收及报废车辆 严重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造成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 法所得5倍的罚款,并没收报废车辆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并没收及报废车辆 特别严重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许可 较轻 初次签发虚假的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一般 二次签发虚假的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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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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