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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构建中国市民社会
作者:陈潇潇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8年第12期
[摘要]改革开放后,中国市民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然而,中国市民社会本身作为改革开放的时代产物还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市民社会组织就将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 [关键词]市民社会;会民意识
[作者简介]陈潇潇,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陕西西安,710062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723(2008)12—0087—0003 一、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追溯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也译作“文明社会”、“公民社会”等,在西方是一个源远流长但其内涵又不断变化的概念,其演化史与人类社会结构内部逐渐分化的过程相一致。市民社会理念原来与政治社会不分,此后逐渐与国家相分离直至最后经社会与国家互动而形成第三域。其理论大致经历了三次大的范型转变: (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高度合一
市民社会理论最早起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按照他的观点,所谓Civil Society系指“城邦国家”。亚里士多德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在以洛克、卢梭等为代表的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那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边界模糊不清,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现实中是重合的,整个社会表现为一元的社会结构: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了全部权力,这个社会高度政治化,政治权力的影响无所不及。在这样的条件下,人们看不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因而也就无法认识二者的内在关系。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立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化,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黑格尔在吸收潘恩、康德、费希特等思想家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明确地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区分开来,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在关于市民与国家的关系上,黑格尔主张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无疑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观点,对此,马克思作了深刻的批判。马克思不仅正确地阐述了黑格尔颠倒了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而且还科学地阐明了市民社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揭示了比较深刻的宪政理念,就是强调主权在民。 (三)当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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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现代市民社会的理论是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这一事实为出发点的,而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则是以经济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的分离为基础的。当代西方一些学者如柯亨、阿拉托等人提出用国家一经济一市民社会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一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他们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构成一个独立的领域,并认为市民社会应以社会文化系统为研究对象,同时强调它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强调要把它从国家(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的控制或影响下解放出来。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学者也纷纷投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受西方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理论的影响,国内学者对市民社会的定义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二分观念。主要以邓正来为代表,他把社会划分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政治社会主要是指政府或政党及其部门所主导的领域,而市民社会则是排除了政治社会的广大非政治领域。二是三分观念。主要以何增科、俞可平为代表。何增科强调公民社会的“中间性”,把社会划分为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方领域;俞可平认为社会可分为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 二、中国市民社会的现状
在中国历史上,市民社会一直被政治国家所湮没,一个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的产生是近代中国的产物。从1978年开始,中国就踏上了经济市场化的改革之路,市场经济打破了国家对经济社会的高度计划性,导致了传统社会的结构发生变化,大量的个人和组织摆脱了政治权力的束缚,从而成为非政治的生活主体,这意味着相对独立于国家的非政治生活领域(即市民社会)的形成。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市民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环境发生了根本变迁,市民社会组织得以蓬勃发展。根据民政部的最新统计,全国各类民间组织为38.1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0.7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3万个,基金会1361个,然而,学者的估计大大超过这个数字。不断发展壮大的市民社会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扩大公民参与、推进基层民主、推动政务公开、改善社会管理、促进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中国市民社会本身作为改革开放的时代产物还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民间组织“官办性”严重
中国的民间组织绝大多数是由政府创建,并受政府的主导,有相当一部分民间组织带有强烈的官方色彩或官方背景。有的是与一个政府部门相对口,有的就是挂靠在某一个拥有行政权力的单位(如中国青基会与团中央、中国慈善总会与民政部等);某些官员退休后即成为与其对口或挂靠在他那里的社会团体的领导人;一些社会团体仍然承担着某些行政性的职能,从而成为一种准政府组织,其政治功能突出,行政化倾向明显。对这些民间组织来说,由于它在诸方面受到政府部门的控制,故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不考虑主管部门的利益和要求,甚至会达成某种默契,维护自身和主管部门的利益,妨碍了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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