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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 预约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约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预约生产的农作物种子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农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 单价
(元/kg) 总金额 (元) 纯度 净度 发芽率 水份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百万十万万仟佰拾元角分 二、预约方繁育材料: 材料 名称
质量(%) 计量 单位 数量 提供日期 亩用量 单价
(元/kg) 总金额 (元) 纯度 净度 发芽率 水份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百万十万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的环境及技术要求:
四、预约方提供技术服务的种类、方式及保密要求:
五、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及检疫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执行
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承约方必须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交售种子时还必须提供该批种子的有效田间检验结果单、产地检疫合格证和《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预约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份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3、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必须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货以后。
4、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费用由(单位)负担。 六、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七、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承担: 八、交(提)货时间:地点:
发运方式:运费及其他费用承担: 九、定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 十、结算方式和期限: 十一、双方一般责任: 预约方:所供繁育材料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提供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定金;保证按时足额收购承约方生产的符合本合同标准的种子。
承约方:按合同规定的种子品种、数量、质量安排生产,遵循合同规定的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并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种子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时间、地点交付预约方。 十二、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条款的,承约方及时通知预约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经济合同法及种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机构和单位)进行技术质量仲裁;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双方协商其他条款: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持份;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预约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承约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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