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监测实施细则
第六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数据报出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凡报出的数据,必须有相应的完整的原始记录。 二、各项监测数据,必须经三级(监测人员、核对人员、技术专责人员)审查,方可报出。
三、原始记录应规范化,原始记录本应编页,不得任意撕页、涂改,需修改时应征得班组长同意,并只在原数字上划线表示清除,原数字仍清晰可认。
四、原始数据统一管理,归档存查。
第二十四条 差错的判定和处理
一、凡因取样、仪器和试剂、分析操作、计算和判断出现差错,或结果报错的均属差错。
二、凡上述差错,在报出本监测站前,经审核发现,或报出本站后,由本人发现并及时更正,未造成其它后果者,均为“内错”。其它情况下,为“外错”。
三、内外差错不得隐瞒,并记入差错登记册。
四、内错由监测站自行处理;外错由监测站汇同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综合台帐的管理
一、环境监测结果均建立监测分析台帐,研究试验数据建立试验数据台帐。相应原始记录的保存期为二年。 二、综合台帐由监测站专职人员长期保存。
三、台帐应有统一的格式,必须按照规定,详细、准确的填写,字迹要工整,保存要完整无缺。
四、逐步建立综合台帐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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