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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设监测点应和地方环保部门已(拟)建的大气监测网络相一致;
(三)点位应按少而精的原则进行优化。 二、监测项目、采样方法和频率
(一)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常规监测项目,隔日连续24小时采样(九时为起点),每月应保持14—16个平均值(条件尚不具备的企业,可暂按当地环保部门懂得现有规定进行)。 (二)总烃、非甲烷烃、铅、苯并(α)芘、氨及其它石油企业的大气特征污染物,其采样方法与监测频率由企业环保部门确定,报总公司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三)总悬浮颗粒物、降尘、一氧化碳和臭氧等,可由企业环保部门与地方环保部门商定。 三、监测方法
常规监测项目采用国家标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标准等。特殊污染物所采用的方法应有验证报告,并征得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总站的同意。
第十五条 环境噪声 一、监测周期
功能区噪声每半年监测一次,六、十二月为监测月。 道路交通噪声每年监测一次,监测时间选择春季或秋季。 区域环境噪声普查(白天)每五年进行一次,国家规定1990年为起始年,监测时间选择春季或秋季。 二、监测方法
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 第十六条 固体废物的监测 一、采样点
(一)废弃泥浆池的底泥 (二)含油污泥 (三)其它废渣 二、监测频次
废弃泥浆池底泥的监测,应在完井后取一次样。含油污泥的监测可根据生产情况而定。
三、监测项目
根据石油企业的特殊性质,可监测铜、铅、锌、镉、汞、砷、总铬、挥发酚、石油类九个项目。 四、监测方法
除了测定挥发酚、石油类项目需用新鲜底泥,立刻测定外,多数项目是在样品风干、磨碎、过筛后测定的。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
第五章 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保证
第十七条 质量保证是重要的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各级环境监测站技术负责人须负责本项工作,并设专人(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环境监测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下列规章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二、安全、卫生制度;
三、操作规程;
四、仪器、材料、试剂等的管理使用制度; 五、原始数据、报表、资料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应掌握有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实施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行业监测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中有关监测点位的布设、监测项目及采样时间、频次、采样、监测方法、监测数据管理等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实验室内部及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质量保证工作报告制度,各环境监测站每年一季度末向总站提交上年度质量保证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其内容包括常规监测中质量保证、实验室考核评比、监测人员培训及考核认证、采样与测试方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测量仪器的校准及质控样品的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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