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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规定 配置要求 备注 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200~270㎡器械场地。 小学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45座。 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在不足1.5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置18班小学。 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学生上学穿越城市干道和铁路,不宜与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邻。 小学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宜保留一定的间隔。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风雨操场1座,至少设2~3个篮球场,2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以及100~200㎡器械场地。18班学校可适当减少球场数。 18班和24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55m,30班和36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65m。 幼(托)儿园宜设6班、9班、12班或18班。每班30座。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100~300m。 幼(托)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180+20×(N-1),N为班数。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全市医院总规模按5床/千人标准计算。 市级或区级医院宜配建800床或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医院。 学校 17 小学 18班 24班 30班 36班 5000~9000 6500~12000 8100~15000 9800~18000 6500~10000 8700~13000 10800~16500 13000~20000 <1.5 1.5~2 2~2.5 2.5~3 用地面积8~12㎡/座,建筑面积6~11㎡/座。 ● 18 幼儿园 6班 9班 12班 18班 1600~2000 2400~3000 3200~3900 4800~5800 1800~2100 2700~3200 3600~4300 5400~6500 <0.7 0.7~1 1~1.5 1.5~2 用地面积10~12㎡/座,建筑面积9~11㎡/座。 ● 医疗卫生设19 医院 200床 12000~14000 22000~24000 500床 30000~35000 55000~60000 800床 48000~56000 88000~96000 综合门诊 ≥600 - 4~6 10~12 15~20 - - ● 20 门诊
- ● 专科门诊主要有普通专科门诊、口腔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和其他专科门诊等。中医门诊包括中西医结合门诊。 28
类别 施 序号 项目名称 部 中医门诊 专科门诊 一类 一般规模(㎡/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500 - ≥300 ≥1000 400-1000 ≥150 - - - - 服务规模(万人) - - 10~15 1~2 — 配置规定 配置要求 备注 在设置有大型医院的居住社区内不宜单独设置门诊部。 社会福利设施 23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21 社区二类 健三类 康服务中心 22 养老院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宜在建筑物一层、通风采光良好的临街位置,如条件有限,选址于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时,应在一层应设独立的、有升降机直达的出入口。 居住人口不足1.0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1处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规模较大的工业区内应设三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为安度晚年的老年人提供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 对于市级或区级养老院而言,宜配建200~300床或以上规模的大型养老院。 3000~6000 4000~7500 — 300~450 — 1~2 建筑面积15~20㎡/床,用地面积20~25㎡/床。 建筑面积为社区老年人人均建筑面积0.32㎡。 ○ ○ 为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康复保健、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 规模在1万人以下的居住社区原则上不单设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宜在建筑的低层部分设置,并与医疗卫生等其他社区公共设施临近。 24 综合服务中心 1500~2000 - 10~15 - ● 宜设置残疾人综合服务、家政服务、婚姻中介、计划生育咨询、养老服务指导等社会救助和综合家庭服务项目 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29
类别 序项目名称 号 25 便民服务站 一般规模(㎡/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200~300 - 服务规模(万人) 1~2 配置规定 - 配置备注 要求 ● 服务内容包括居家养老服务、青少年服务、儿童服务、心理辅导、家庭问题调解和咨询等。 宜与社区管理用房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注:(1)表中包含设施为社区级公共设施和部分市、区级公共设施。 (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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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其他(条文)
10.1 10.2
自然保育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10.3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10.3.1 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准则
10.3.1.1 城市建设用地应避开自然易灾地段,不能避开的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10.3.1.2 城市规划应避免产生人为的易灾区。宜采用适于防灾的组团式用地结构布局形式,实现
较优的系统防灾环境。
10.3.1.3 根据城市行政区划划分城市防灾分区,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确定防灾单元。防
灾单元之间以城市主干路及绿化带分隔。
10.3.1.4 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系统由救灾主干道、防灾疏散主通道和其他防灾疏散通道组成。每个
城市防灾分区在各个方向应至少保证有两条防灾疏散通道。
10.3.1.5 每个防灾分区和防灾单元应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并在场所周边及入口处设立明确的标
识。
10.3.1.6 每个防灾分区应设立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急救医院、通信专业队伍、消防专业队伍、工
程抢险专业队伍和物资储备设施等。
10.3.1.7 城市生命线工程包括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热力、医疗、卫生及消防等主要
系统,应充分满足城市防灾和减灾的需要。
10.3.2 城市消防
10.3.2.1 民用建筑、高层建筑、厂房、仓库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0156等规范的要求。
10.3.2.2 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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