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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46号文件进
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菏政办发[2009]58号 【发布部门】菏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03 【实施日期】2009.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4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障
体系建设的意见 (菏政办发〔2009〕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鲁政办发〔2009〕4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职工及其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 1 / 2
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2011年,全市要基本建立起政策体系健全、
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到2009年底全市参保人数达到或超过145万人,到2010年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或超过158万人,到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或超过167万人。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一)全面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覆盖计划。
1.进一步扩大职工医疗保险覆盖面。突出扩面重点。以新建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为重点,大力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参保。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城镇职工参保办法,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更加灵活的参保措施,努力将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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