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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知识产权基本法 》 2002年通过 日本国会 日本国会于2002年11月27日通过了政府制定的《知识产权基本法》。该法由四章33条组成,目的在于有计划、集中推动知识产权相关措施的实施,提高日本企业国际竞争力。 法国于1985年全面修订其《文学艺术产权法》,增加了软件保护的具体条款 法国于1994年5月10日修订了著作权法。至此法国著作权法中软件的概念包含了软件开发过程中的预备性作品。 德国的立法机构完成了对其1965年颁布的版权法的修改,正式把计算机程序列入受保护的作品内给予计算机程序的保护 英国1988 年《版权法》是为了适应网络时代发展的需要,为防止数字电子信息被非权利人因某种需要所复制、传播,以至于侵害版权人的合法权利,从而赋予权利人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并禁止非权利人以任何目的从事规避该技术性措施所研制、使用的设备。 英国在 2003 年《版权法修正案》第 296 条又增加了关于技术措施的定义,即“技术措施是指设计、发明的某种技术装置或零部件在其正常操作过程中,能够保护版权作品(计算机程序除外)不受到非法侵害”。 巴西有关计算机程序的知识保护制度是由1973年<巴西软件法>所建立的,1987年进行了一定的修正.新的<巴西软件法>规定:侵害计算机程序版权行为,处罚6个月至2年得监禁并罚款.为了商业目的,进口\\展示\\存储未登记的外国计算机程序的行为,处罚1-4年得监禁并罚款.1999年巴西软件协会负责任表示巴西将进一步加大打击盗版软件的力度,对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处以相当于改软件价值3000倍的罚款. 法国 \\ 1 法国 《版权1985法》 年修(修正) 订 德国 1 《版权法》(修正) 《版权法》(修正) 1985年修订 德国 英国 1 1988英国 年修订 2003 年《版权法修正案 巴西 1 巴西软件法 1973年颁布 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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