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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监科对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在下一次安全办公会上予以汇报。
第三章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矿每旬组织一次全面的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管理人员下井要填写检查记录,作为动态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车间、库房、班组、场所,要按有关规定建立月检、旬检、周检、日检、班检制度,并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坚持日常现场巡回安全检查。
2.矿安全质量大检查由安全矿长组织、基建副矿长具体负责,井下检查由安监科牵头。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参加,分别对本专业责任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业务保安部门对分管业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3.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检查具体组织、考核、评级、奖罚按有关文件执行。
4.检查标准:按《基建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矿制定的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施工检查标准执行。
5.对查出的问题,安全副矿长要组织召开落实整改会议,安全部门负责对查出的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隐患、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责任人)予以落实到位,督察整改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并通报和存档备案。
6.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监科按规定时间进行复查。本矿落实不了的隐患要按规定上报,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7. 安全监督检查原则。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
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检与互检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8. 公司领导和业务保安部门要坚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要开展不定期的日常动态安全监督检查,突出“动态”和“二班夜班检查”两个特点。
9.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矿井基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 (3)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
(4)上次安全监督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5)现场安全施工管理情况及各要害场所安全管理情况; (6)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安全奖励使用及安全罚款执行情况; (8)各级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跟班、情况; (9)证照管理及安全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
(10)应急救援体系、创伤急救体系的响应、处置等情况; (11)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10.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11. 凡是参加安全监督检查人员,都必须严格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措施要明确施工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具体办法。
2.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后必须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各级审批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严把安全技术关,确保规程、措施等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 整合扩建矿井的《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经相应管理部门(省厅、市局)批复后方可施工。
4. 基建矿井应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市局、省厅)批复,瓦斯涌出量预测预报需经有资质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报相关部门备案。
5. 设计变更由矿方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提出设计修改建议,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及预算费用,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签署变更意见后,报煤业公司审批。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下达设计变更卡或者办理批文。设计变更资料与施工图纸一起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在工程竣工后统一归档。未履行设计变更程序的,所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负,并向建设单位赔偿工期损失和其他损失费用。
6. 施工中发生的工程更改,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做出更改分析报告并负责审核更改工程量及预算费用,报煤业公司基本建设部履行审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双方要做好工程更改记录,填写工程更改书。
7.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规程等,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业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不得传阅审批,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煤业公司批复。
8.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矿工程、技术、机电、通风、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
矿长审查批准,报煤业公司批复,再到县局批复。
13. 下列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1)各类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个月编制开掘作业规程,经矿工程、机电、通风、技术、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煤业公司备案。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3) 巷道贯通、工作面回撤、排放瓦斯、井下明火作业及其它非正常作业安全措施,经矿工程、机电、通风、技术、调度、安全等业务科室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4)检查和穿过老巷的安全措施;
(5)在煤(岩)层中单巷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的等灾害的安全措施。
(6)堵塞的倾斜井巷,在清理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7)倾斜巷道维修通车作业时,必须制订行车安全措施; (8)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或装备,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9)倾斜运输巷设置风门时,必须制订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防止矿车碰坏风站的安全措施;
(10)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必须制订停风措施;
(11)用放炮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石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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