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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之一:被告人刘某某等三人出售非法
制造的发票案
【案由】 刑事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终审 【代理律师/律所】
【刑事罪刑情节】 有期徒刑,罚金,并处 【诉讼关键词】 维持原判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1期(总第169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刑罚: 被告人刘正燕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杰桦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南玉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附带民事赔偿: 无
【核心术语、争议焦点、案例要旨】 (这部分内容由北大法宝编写) 核心术语: 伪造,航空电子客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争议焦点:
1.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扔向他人出售的,应如何论处?
案例要旨: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扔向他人出售的,符合上述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定罪处罚。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C.30390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之一:被告人刘某某等三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向他人
购买了6万余某伪造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并通过互联网,以每份人民币0.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了300份。李某某又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南玉虎出售航空电子机票查询系统、航空电子机票行程单打印系统以及上述从刘某某处购得的300份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2009年4月18日,南玉虎在向他人出售从李某某处购买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根据南玉虎的交代,公安人员将李某某、刘某某分别抓获,并在刘某某的住处查获伪造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65324份。
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南玉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刘某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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